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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实施条例实施 侵犯注册商标将被罚10万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9月15日 18:07 北京晚报

  本报讯(记者杨滨) 从今天开始,如果你的行为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那么将会受到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商标注册证》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商标法实施条例》今天起正式施行。它对商标注册的申请、注册商标的变更转让、商标评审、商标使用的管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等均做了严格的规定,特别强调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将受到重罚。今天上午,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对本市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案件进行了查处。截止到上午记者发稿时,北京市工商局对大红门服装城假冒鳄鱼服饰和官园小商品批发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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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介绍,所谓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是指这样两种情况: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任何人都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法者将会受到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对于那些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原先碰到“非法商标”时,执法人员往往在将商标拆除之后,商品依旧交还给经营者,而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执法人员将收缴、销毁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如果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在同一天分别申请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怎么办?《商标法实施条例》对此也做了规定: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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