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投保无依据 机动车保险遭遇“霸王条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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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9月10日 16:25 法制日报 | ||
本报记者姚芃 家用轿车已大量进入寻常百姓家庭,与此同时,与汽车相关的消费问题时有发生并快速增长。汽车相对于其他日用商品属于大额的高级消费商品,汽车与保险紧密相连。日前,北京市消协组织法律专家对汽车消费领域中涉及保险的“霸王条款”进行了点评,此举为营造良好的汽车消费环境加了一把油。 强制投保法无据 “乙方必须参加机动车全部保险(其中包括车辆盗窃险)。”———这是北京某停车场协议中的格式条款。 点评:该合同格式条款为不公平条款。机动车保险中只有第三者责任险是法律强制规定的保险,其他的险种由当事人自主选择,可以办理,也可以不办理。该合同格式条款规定车辆存放人必须参加全部保险,是一种强制交易行为。该合同格式条款的不公平之处在于:经营者将自己应当承担的经营风险,通过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而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该合同格式条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 建议:甲方可以建议乙方购买其他保险,但不能强制乙方购买其他保险。此合同格式条款应当予以修改。 免赔规定不平等 赔偿处理的第(三)款为,“全车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并实行20%的免赔率。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的,每缺少一项,增加1%的免赔率。”———这是某保险公司汽车保险条款。 点评:该合同格式条款为不公平条款。消费者在购买车辆保险时,是按照车辆的购买金额,交纳相应保费购保险。而该条款规定“实行20%的免赔率”,即出险后,消费者只能获得80%的赔偿,而不能得到全额赔款。实际上双方权利严重不对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该合同格式条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获得赔偿的权利。 保险企业具有独占的经营地位,与其相比消费者显得十分弱小。在这种情况下,应通过合同形式限制自身权利的不公平扩大,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权益,而不应利用自身独占地位的强势,制定不平等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建议:按照公平原则,修改此条款,保护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对等。 出险理赔应公平 “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这是某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 点评:该合同格式条款为不公平条款。消费者在购车后买保险时,要以新车的全部价款投保并交付相应保金。而在出险时,保险公司并不按照消费者投保的金额赔付,而是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双方的权利严重不对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该合同格式条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获得赔偿的权利。 保险公司是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其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是否公平,涉及到所有的投保用户的权益。消费者购买保险和出险理赔中所遇到的种种问题令消费者困惑不已。其中,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不公平比较突出。 建议:按照公平原则,修改此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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