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发行业打破所有制限制
本报讯1日起,新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正式生效,由于其首次打破了图书批发特别是总发行的所有制限制,民营书业彻底甩掉了“二渠道”的帽子。”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相对于1999年的《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最大的突破
在于对出版物发行单位市场准入的放开:取消了所有制限制、上级主管单位的限制和行政法规及新闻出版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同时提高了资金门槛和专业资格门槛。尤其让民营书业喜出望外的是,正式出台的“规定”比讨论的草案步子迈得更大——长期被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垄断的总发行权也向民营书业敞开了大门。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副局长周斌说:“这意味着政府开始从市场规则的角度考虑和解决问题,从全面禁止转变为放开准入、加强监管和服务。”
北京读书人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胡凡则告诉记者:“放开总发行权的最大影响,其实是理顺了目前大量存在的个人工作室、图书公司和出版社之间的关系,是出版领域开放的前奏。”
据了解,出版业利润分配最大的一块在出版环节,所谓“印刷厂跪着要饭吃,新华书店站着要饭吃,批发商坐着有饭吃,出版社躺着有饭吃。”许多民营书商为了分得这一块诱人的蛋糕,凭借对市场的敏锐触觉和灵活机制,介入选题策划和组织编写,出版社则负责终审终校,出版后民营书商负责分销或区域代理。这些个人工作室或图书公司谨慎地在“买卖书号”和“策划编辑”之间打着擦边球,成为出版社的“编外编辑部”,为自己谋利的同时也为出版社赚钱。而出版总发行放开后,图书公司可以总发行自己策划的书,原来不得不被出版社分去的那一杯羹,现在可以大胆地放到自己嘴里。个人工作室和出版社之间的利益博弈,现在只剩下书号这个稀缺资源了。
新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全面放开了图书发行领域,但对民营书业来说,出版仍是一块禁区。尽管如此,民营书业仍为自己找到了介入出版环节的一扇窗口:选题策划。
南京民营图书业联合会秘书长毛文凤向记者介绍,从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民营书业就开始以与出版社合作的方式介入了出版环节,但其参与出版只能从策划这个角度进行,民营图书公司或是个人工作室负责选题策划报出版社认可,然后组织编写,交给出版社,出版社印刷后交给他们分销。借助这种操作模式,民营图书策划公司以自己灵活的资金运作与贴近市场需求的营销方式,在夹缝中迅速成长,为我国图书出版市场的活跃注入了新的力量,一方面滋润着民营书业的发展,一方面也推动着图书业的变革。
事实证明,这种“掩耳盗铃”的合作方式给民营书业与出版社带来了双赢。而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及十六大对民营经济成份的进一步确认,国内刮起了民营书业即将腾飞的旋风,一些出版社和图书策划公司的合作关系也由原来的“纯地下”变成了“半公开”,不少以合作出版为主的工作室如雨后春笋般地冒了出来,他们拭目以待,准备迎接制度转型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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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7月16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并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其中规定,设立出版物总发行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
(二)以出版物发行为主营业务;
(三)有与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相适应的发行专业人员,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
高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发行人员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
(四)有与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五)注册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
(六)具备相应的计算机管理条件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
(二)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发行专业人员,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发行人员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
(三)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其中进入批发市场的单店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独立设置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四)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
(五)具备相应的计算机管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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