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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打假”现象透视:打假主体错位引怪现状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21日 11:34 经济参考报

  为减少或消除假劣商品对正品的冲击,当前越来越多的企业投入到打假行列,特别是在日用品和食品行业,相对于政府职能部门的打假而言,企业似乎已成为打假的主力军和主角。而记者在部分地区调查发现,“企业打假”现象,其实是一种企业和职能部门在打假上的“主体错位”。“错位”引发了一系列怪现状,产生了诸多负面影响,正在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

  政府执法企业“买单”

  大部分生产日用消费品的知名企业,在国内设有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打假,并不惜投入巨资。据有关人士介绍,宝洁公司每年的打假费用在3000万元左右;武汉丝宝集团公司1000万元;厦门万利达300万元。一些企业还在内部成立了“打假办”。

  许多企业主管打假的负责人,谈起配合政府职能部门打假的事情,往往有说不完的苦衷和委屈,他们习惯于称之为“请”或“求”职能部门打假:企业必须做好摸点、侦查、取证等一切前期工作,负责运输、储存、销毁假劣产品的全部费用,还要报销职能部门外出打假的差旅费。

  除此之外,企业一般还要对职能部门的打假表示资金上的“感谢”,这笔钱的名头往往五花八门:加班费、赞助费、补贴费、办案费等等。大致行情是有的部门每人100元,有的部门每人200元至300元。大多数企业对职能部门打假花销私下里意见很大:吃喝拉撒睡全包,如果抓到的涉嫌犯罪的造假者需要过夜,还得租住宾馆,并花高价雇人看守。企业称之为“从头包到脚”。

  一些职能部门还主动向企业索要办案费用,并以此作为执法的交易。2001年4月,国内生产万利达、先科、金正、厦新、步步高、新科等知名品牌影碟机的6家企业,联合到湖南衡阳市去打假。当地有关职能部门开始要每个企业付2万元办案费用,后经讨价还价,每个企业给了1万元。

  生产两面针、冷酸灵、黑妹、蓝天六必治等品牌牙膏的4家企业,1998年到江西上饶市弋阳县打假。上饶市一职能部门向每家企业要20万元办案费,最少每家不能低于10万元,理由是其人员超编,工资是自筹的。这些企业不同意,就从北京请来国家质检总局处理。此案办结后,4家企业还是向上饶市这家部门付了费用,其中队长1000元,主任1000元,其他人总共3000元。同时还向协助办案的另一执法部门付出费用1800元。

  一位长期从事打假的企业部门负责人对记者说:打假本是政府职能部门的分内之事,企业打假是不得已而为之,属于“逼上梁山”的行为。然而大多数企业,除了要对付造假者之外,更为头痛的是要花费大量的精力和职能部门周旋,去揣摩他们的心思和用意,极尽“服侍”之能事,否则就有穿不完的“小鞋”。

  处境尴尬的“调查公司”

  部分企业负责人向记者反映,在整个打假过程中,职能部门实际只起“一个环节”的作用,因为企业离不开他们“到场”这一身份符号。即职能部门这个“东风”,要到企业打假万事齐备之后才可借到,否则职能部门根本不予理睬。一些企业因为缺少专业人才,难以适应大量而复杂的打假事务,往往委托社会上形形色色的“调查公司”去打假。

  记者调查发现,这些公司的行为,正好弥补或替代了打假活动前期政府职能部门缺位的行为,他们的存在是“不正常的正常”、“合理的不合法”。

  据业内人士介绍,在广州地区从事打假的各类“调查公司”有200多家,其中注册的仅有五六十家。即使这些注册的公司目前在国内也只允许以咨询服务、市场调查等名义进行工商登记。但他们大都打着“咨询”的幌子,大量从事跟踪侦查、偷拍窃听等没有法律依据的活动。

  不光国内公司如此,以提供金融保镖、私家侦探而闻名的美国平克顿公司,其广州办事处也不得不遭遇本土化的困惑,打起政策的“擦边球”,主要从事起打假调查业务。

  这些公司靠向企业收取打假佣金而生存。据广州一家生产口香糖的公司介绍,公司聘请了四五家“调查公司”打假,每年付给他们的费用近500万元。

  打假对社会本是好事情,但由于这类公司没有合法身份和缺乏执法手段,他们的打假活动几乎都是秘密进行的,他们生存在现代市场经济的“灰色地带”里。

  据知情人介绍,“调查公司”和企业之间没有签订正规的经济合同,一般为书面字据、口头约定,或者通过发电子邮件的方式约定等。由于调查人员的侦探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常常出现调查人员被造假企业报复、殴打的情形,他们只好“打掉牙齿往肚里咽”,自认倒霉。 

  企业成为打假主体负面效应多

  记者采访的一些专家分析说,从法律层面来看,政府职能部门无疑是打假主体,因为他们是法律授权的执法主体。但是从社会经济层面来看,企业已扮演起打假的主角,审视他们从动机、侦查、制订行动方案、组织查处以及到善后处理等打假的全过程,已经成为实际上的打假主体。企业成为打假主体是一种复杂的阶段性的社会经济现象,有其深刻的社会原因,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如果任由这种“主体错位”的现象发生发展下去,职能部门的执法被弱化或淡化,必将对整个打假工作带来诸多的负面效应。

  一是助长企业“知假买假”行为。由于职能部门几乎不做任何打假前期调查工作,企业要“请”来他们打假,往往需要有力的证据。为抓到造假者,企业只好花巨款去买假货,往往企业授意的买假者被公安部门抓起来盘问,甚至被拘留。业界人士称之为“套货”、“钓鱼”。

  去年12月,为使职能部门将造假者抓捕归案,广州的一家“调查公司”向线人提供10万元,在广东汕头市购买大批假冒口香糖。广东某牙膏生产企业为使职能部门掌握证据,曾经派人背了一个装有12万元现金的麻袋,到广东潮阳买假,这袋钱差点有去无回。

  一些企业负责人无奈地说:“买假是不合法的,要追究责任,但在当前政府部门‘被动打假’的情形下,这样做却合情合理,确属不得已而为之。”

  二是部分企业有假打不起、有假不愿打,甚至出现职能部门“差别化打假”的情形,最终受损害最大的还是消费者。打假主体的“错位”,导致政府部门的打假职能淡化,打假失去了应有的威力,在社会上产生“谁有钱谁打假”的不良影响。丝宝集团公司品牌权益办公室华南区负责人说,随着打假行为日趋“企业化”,当前洗护用品企业的打假成本越来越高,但效果却越来越差,投入产出比低,相当一部分企业甚至不愿再提打假:与其声势浩大而收效甚微地打假,让消费者知道产品有假货不敢用,不如干脆放弃打假。

  据知情人反映,由于打假的所有花费基本由企业来支付,一般的情况是假冒谁的产品谁按比例负责花费,但一次打假行动可能会打出没有参与的企业的假货,谁来出搬运费、储存费等相关费用是个棘手问题。遇有这种情况,职能部门常常只处理参与打假企业的假货,而对于其他企业的假货或置之不理或象征性地“封存”,从而出现假货回流的现象。

  三是经常上演“鼠猫游戏”,假货越打越多。个别职能部门常常在打假过程中扮演“跟随者”的角色,使得一些造假者如同抓到了救命稻草,从而出现一些莫名其妙的打假怪事。美晨集团公司曾经陪同广东潮阳市一职能部门去打假,尽管前期侦查踩点工作已经做得相当充分,但等大队人马赶到造假窝点时,造假者却在门前拉起“热烈欢迎企业和领导参观指导”的横幅,假货已被全部转移,其场景让人哭笑不得。

  去年8月,一家牙膏企业陪同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某分局查扣了两卡车假货、两台牙膏灌装机,并封存在这家企业的仓库里。令人不解的是,用于运送假货的两个卡车分别在查扣第3天和第15天后,被人不明不白地拉走。今年初,这个分局又要求拍卖两台牙膏灌装机,理由是分局要搞“创收”,作为专用设备的灌装机一旦拍卖就会重新落入造假者的手里。在企业的一再反对下,分局只好放弃。

  记者调查认为,“企业打假现象”暴露出当前整个打假工作存在的深层体制问题。部分地区之所以出现假劣商品越打越多、屡禁不止的情况,主要原因是以现有的法律法规和职能部门执法行为为主要内容的打假监督体制,对制假售假尚不能形成强有力的遏制,亟待进行改革。

  加强刑事调查和起诉力度

  几乎所有参与打假的企业都认为,国内对制假售假处罚太轻是当前打假工作存在的核心问题。处罚轻不仅使打假失去应有的威慑力,而且会形成全社会对假冒行为的姑息迁就,助长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甚至衍生出造假可以发展地方经济的怪论。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主席张为安认为,只有加强对造假分子及其协从的刑事查处力度,才能有效解决中国的制假售假问题。张为安说,目前,从立法方面说,刑事起诉面临的最大障碍是,缺少明确合适的法律规定,来判定制售假冒产品行为是构成犯罪,还是只应受到罚款和没收等行政处罚。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确立了一个追究制售假冒产品的不法分子刑事责任的全球性标准,即:任何达到“商业规模”的造假案件都应该追究刑事责任。中国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在这方面不符合上述标准。

  另外,还有几个互相关联的实际操作问题也阻碍着司法机关对造假分子的刑事调查和起诉,其中包括:公安和检察部门缺少必要人力物力、对执法工作人员培训不足、地方保护主义盛行、行政机关和司法部门间缺乏协调和合作。公安机关的介入和调查取证应该在对制售假冒产品的不法行为产生怀疑后就开始,而不应在犯罪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标准之后。张为安认为,这些具体操作问题,与上述有关起诉标准的法律问题有一定联系。由于有关刑事起诉标准不清楚(例如,法律没有明确计算假货价值的方法)或太严格(例如,法律要求提供证据,证明造假分子曾经销售或制造过价值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假货),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通常拒绝追究造假案件的刑事责任。

  记者采访中还发现,“以罚代刑”的做法也相当普遍:由于经费的紧张和利益的驱使,还由于法律法规的模糊和缺乏精确制约作用,对于一些已经涉嫌犯罪的造假行为,执法部门往往不去认真取证调查,一般采取没收假冒产品、没收非法所得、处以罚款的方式结案,而不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

  发挥中介打假作用

  广东省社科院产业经济研究所副所长吴蓬生说,打假的主体固然是政府,但每一次打假行动都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政府不可能包打天下,应分割或委托其中的部分给社会去做。在当前打假职能部门人力、财力、装备、技术手段不足的情况下,鼓励中介打假有着特殊的意义,应该强化中介打假的功能和作用。

  记者调查也发现,在目前国内法律还不允许成立私家侦探公司的情况下,一些“调查公司”以咨询服务的名义从事打假信息的采集工作,并将之提供给政府的执法部门,确实对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起到积极的作用。然而在现有的法律环境下,大部分这类公司只能越权使用侦查权,从而引来社会各方面的非议,他们的工作不得已基本转入地下活动,个别地方甚至开始封杀这类公司。

  专家指出,当前各地的“调查公司”鱼龙混杂,由于市场需求不断加大,这类公司还可能增多,与其让他们在“地下状态”无序生长,不如对其行为进行规范,使其打假活动转为公开。即可以通过立法对他们的执业资格、运作方式、操作手段、涉足范围、收取费用的标准、奖励额度等有个明确说法,从而使之进入合法的状态,成为政府执法可靠的助手。

  建立有效协作机制

  专家分析认为,我国处在市场经济初级阶段,各项法规制度尚不成型,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活动将长期存在,政府职能部门应充分发挥作为打假主体的作用,引导、协调、整合社会打假资源,在地区、行业和全国形成有效的协作打假监督机制。

  当前,全国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都设有政府打假办,但大部分地区的打假办仅仅是一个松散型的政府职能部门的联合体,有些甚至只有名头,难以发挥实质性的协调作用,各职能部门之间缺乏有机的联系,打假信息资源孤立、割裂,线索不共享。由此可见,一个有效的打假协作机制亟待建立起来。

  一些企业负责人建议,政府职能部门对民间打假机构可以采取指导、监督、协调和优势互补的原则,形成协作打假的监督机制。具体来说,就是设立在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政府打假办,要主动将商业中介机构、行业协会作为政府职能部门打假的必要补充力量,并视之为职能部门打假的“服务点”。职能部门收到单位或个人举报之后,按照既定的程序认真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及时立案,并推荐给“服务点”让其对造假、制假者进行调查。

  政府打假办要与“服务点”、消协、企业、投诉机构等建立起有效的联系,组建具有专业性的大容量维权打假信息资料数据库,供政府、企业和消费者利用和查询,最大限度地发挥打假资源的社会价值。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总工程师罗少华还建议,鉴于目前一些批发市场或集贸市场正成为假劣产品的集散地,要对商品流通体制进行改革,大力发展连锁店、超市等现代商业业态,使商品的流通主要依靠现代物流配送来完成,切断假劣产品通过流通领域进入市场的渠道。

  赵东辉 傅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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