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险”再起争论 保监会为责任险正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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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21日 08:21 新闻晨报 | |||
昨天,中国保监会有关官员就所谓“酒后驾车险”表态。保监会新闻处一位官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强调:“这个险种是保监会批的。如果它是不对的,我们就不会批。” 而随着北京媒体报道“保监会要大力扶持酒后驾车险”,坊间对天安保险的一款车险附加险———“非常事故特约损失险”的争论再次白热化。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称:“对于这个险种,不论是市民还是媒体,都存在一定程度的误读。” 据中央电视台“经济信息联播”报道,保监会8月19日首次表态称:“非常事故特约损失险”与我国现行法律之间不存在任何冲突,应该大力扶持。 昨天,保监会新闻处一位官员的说法对此有所印证。这位官员称,保监会鼓励市场推出类似的责任险产品。 “前几天保监会副主席冯晓增还在深圳开了一个会,讨论推动责任险的发展,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他透露。 不少人质疑,保险公司替酒后驾车肇事者付70%的经济赔偿责任有鼓励酒后驾车之嫌。这位官员反驳说:“如果要发展医生职业责任保险,难道也是鼓励医生拿刀子乱捅吗?!”对于险种在媒体上的争论,这位官员说:“现在就是让媒体充分发表意见,然后我们很快会有一个书面的文出来。” 纵观媒体上出现的争论,可以发现质疑集中在两个方面:酒后驾车是“违法行为”和“故意行为”,因而不应纳入保险范畴。 有不少市民质疑,酒后驾车属违法行为,保险公司还要“保障肇事人”,不仅不合理,更不合法。据“经济信息联播”报道,保监会认为,“非常事故特约损失险”与一般的财产保险不一样,是一种责任保险。责任保险最主要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受到被保险人行为损害的第三者的利益,使受害的第三者更有效地得到经济补偿。 一位保险业人士认为,“酒后驾车险”这个说法不准确,会让人误以为保险公司是在“保障肇事者”。“而酒后驾车肇事后,肇事人应该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只代为赔付70%的民事赔偿责任,并不影响肇事者接受行政和刑事处罚。” 市场上有不少责任保险产品,如“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等,分别对高管人员和会计师因过失导致的股东或客户损失进行赔偿,但故意犯罪行为不在赔偿之列。天安保险也宣称,如果有人为了撞人去喝酒开车,公司绝对不赔。 但又有人质疑,酒后驾车本来就是故意行为,那撞了人为什么保险公司还会赔?天安保险回应说,酒后驾车确属故意行为,被发现也要缴纳行政罚金;但酒后驾车者主观上一般并无撞人的动机,所以酒后驾车的主观故意并不妨碍酒后驾车事故的客观存在。“就像闯红灯,司机闯红灯肯定是主观的,但这时他往往并不觉得会发生事故。”一位保险业者说。 对于保监会鼓励发展责任险以完善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态度,这位人士表示欢迎。他认为,保险本来就是社会的一种风险分散和转移机制,客观上是社会的减压阀和稳定器,有利于缓冲意外灾难对社会的冲击。如何充分有效地利用这一机制,通过商业化的保险运做,兼及良好的社会效应,不仅需要保险业努力,还需要社会其他配套机制如法治环境和信用环境的改善。 晨报记者霍中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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