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作重大改动 自然人也可投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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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19日 08:02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 ||
●国际金融报记者 赵冰 发自北京 备受瞩目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修改稿)8月18日掀开面纱。中国保监会当日发布此份规定修改稿,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记者注意到,修改稿对原《保险公司管理规定》进行了大量改动,其中几处改动颇为引人注目:首次允许自然人投资保险业,同时将保险公司的展业范围放开,取消了全国性保险公司与区域性保险公司的区分。 保监会此次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是9月15日。据透露,新《规定》有望于年内正式发布。 自然人投资合法化 修改稿中增加了“向保险公司投资”一节。其中规定,自然人、企业法人或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组织可以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的自然人应当资信良好,投资入股的资金来源合法。 自然人投资保险公司的比例为,“单个自然人持有的股份应当低于保险公司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全部自然人持有的股份应当低于保险公司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五”。 修改稿同时提高了单个法人的持股比例,单一法人股东的持股比例上限由10%提高到15%。外资股东的总参股比例不变,为25%。和原《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相比,修改稿还增加了一条,“保险公司股东之间具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对外披露。”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允许自然人投资保险公司代表了保险业一种开放的姿态,吸引各方资金进入保险业将有利于保险公司面向市场。同时,在政策层面允许自然人入股保险公司也是配合保险公司上市新形势的调整。“保险公司一旦上市,一定会有自然人买股票,保监会对自然人持股比例的要求与证监会对其他企业上市后自然人持股比例的要求也是一致的。”郝演苏说。 全国展业门槛降低 修改稿中另一个显著变化体现在对保险公司营业区域的界定上。原《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规定:在全国范围内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在特定区域内经营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修改稿没有区分全国性保险公司与区域性保险公司,而是统一规定,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修改稿中要求:保险公司按最低资本金额设立的,每申请增设一家分公司,应当增加不少于人民币二千万元的注册资本;保险公司资本金达到人民币五亿元,在偿付能力充足的情况下,设立分公司可不再增加注册资本。相比较原《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在全国范围展业的门槛大大降低。 定下保险监管规则 业内人士认为,《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修改稿)为新形势下的保险业发展定下监管规则。2001年中国入世,新的《保险法》今年1月1日实施以及保监会两次清理行政审批,都是此次规定修改的大背景。 “在形势变化之后,原来《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的许多内容显然不符合实际情况了,我们一直在期待看到新的规定出台,这是我们开展业务的‘游戏规则’。”保险公司有关人士8月18日对记者表示。 保监会主席吴定富也曾在多个场合表示,保监会正在积极修改《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并尽快出台。 不少专家认为,按照修改稿,保监会服务和依法监管的姿态更加明显。郝演苏表示,修改稿给予保险公司更多运作的空间,今后保险监管的难度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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