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险鼓励玩命? 几大产险公司称不会推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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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17日 09:57 北京娱乐信报 | |||
新闻案例 全国300多辆机动车投保“酒后驾车险” 8月12日,全国几大财产保险公司发表声明,近期不会随天安保险公司推出酒后驾车险。以前被保险公司列入责任免除范围内的酒后驾车,天安保险公司于今年年初首次将其列入 该险规定,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载明的驾驶人饮酒驾车肇事,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以及本车乘客遭受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保险公司将依据保险条款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该险每次事故损失责任的最高赔付限额为人民币25万元。同时为防范道德风险,该附加险每次赔偿均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即车辆出险后的实际保险赔付额度只按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的70%来计算。 不过这一保险属于车险附加险,该保险条款规定,只有投保人在投保汽车损失险和第三者人身伤害责任险、第三者财产损失责任险、乘客和驾驶人伤害责任险之后,才可投保“非常事故损失特约险”。 据资料显示,目前全国有300多辆机动车投保此险种,总保额3100万元左右。 (据8月13日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 当事者说 天安保险公司:投保不会减免法律责任 天安公司介绍,在今年1月份的车险费率改革中,他们经过大量研发工作和精心准备,向市场推出了7款车险系列产品。与老条款相比,这些新产品中创新点很多,而“非常事故损失特约险”只是其中的一个。 天安公司称,在设计“非常事故损失特约险”过程中进行了严谨的调研、论证。通过对法律的检索,发现“非常事故损失特约险”完全符合《保险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酒后驾车的民事和刑事处罚都有明确规定,酒后驾车肇事者并不会因为投保了“非常事故损失特约险”就能减轻相应的民事和刑事处罚。 正方观点 酒后驾车保险无可厚非 保险公司所进行的仅仅是一种商业上的交易,是私人之间的行为,在商言商,而我们社会对于纯属私人间的行为尽量减少进行道德评判,“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由他们去吧。我们社会对于有关酒后驾驶行为的厌恶,尽可以通过公法的处罚表现出来,我们可以对酒后驾驶进行处罚,罚款、坐牢、禁止驾驶尽可以进行,但是对于私人间约定的保险,我认为不必要过多进行干涉。 诚然,有人担心如此保险,有助长酒后驾驶的嫌疑,危害了公共秩序,笔者认为这样的理解对于保险的性质理解有不恰当之处。保险的责任仅仅是在自愿的基础上分担风险,以防止所有的负担集中到一个人的身上,影响社会的秩序,而对于此人在公法上的责任,那是国家机关处理的事,并不是保险公司的责任。朱征 保障了无辜受害者的利益 既然喝酒驾车带来的事故难以根本避免,那么,对无辜受害人的赔偿问题就不能不加以考虑。如果碰到经济并不宽裕,根本拿不出足以补偿受害人损失的司机,对他该怎么办呢?按照以前的做法,那就只有让受害人自认倒霉,成为真正的“撞了白撞”。即使司机为此坐牢,对于受害人(有的受害人可能终身残疾)来讲也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这就是说,不许开办“酒后驾车险”的规定,实质上真正惩罚了无辜受害人。所以,可以说,现在实行的“酒后驾车险”,使潜在的受害人的利益受到重视,他们成为这个险种的受益人。无辜受害者的利益得到保障,这不是很大的进步吗?梁发芾 反方观点 保险,还是玩命? 喝酒误事、酗酒犯事,不仅早已是民间的定论,而且也历来被官方的组织纪律和法条列为禁区,如工作时间不准喝酒,不准执行公务时喝酒,严禁酒后驾车等等。今年以来,官方最受老百姓称道、其效果也最为显著的当属公安部颁发的五条禁令。一时间,有关禁酒的规定被许多单位和行业所效仿。 偏偏在这时候,天安保险公司却反其道而行之,居然为酒后驾车的人们准备了一份厚礼——酒后驾车的车辆附加险。按照这一险种,如果司机在饮酒之后驾车轧死了人、撞伤了行人,将由保险公司理赔。这一保险业务,究竟是为了保险还是鼓励酒后驾车的司机们玩命? 天安公司有没有想到,在启动这项新业务的同时,你们已经把自己企业的前途和信誉绑在了那些酒后驾车者们危机四伏的飞车上了。李甘林 荒唐的不只是“保险” “非常事故损失特约险”绕过法律、公安部门的监管,不知是法律为此蒙羞还是公安为此尴尬。酒后驾车这种危害社会和公民人身安全的行为不能从根本上得到遏制,是法律和公安部门在处罚时的宽泛使然。而对商家们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置公民的生命安全于不顾,推出这样让人觉得荒唐的险种,说明保险公司根本没把国家法律法规和公民的生命安全放在眼里,在他们的眼里只有金钱、利益。所以说,当利益成为一些人追逐的中心时,荒唐的事情在一些人的眼里就成了顺理成章的事了。锦秀文 各方反应 中国保监会:险种费率难定” 面对社会各界对天安保险公司“酒后驾车险”的广泛议论中国保监会现正在积极组织专家学者进行研究。天安的这个险种是中国保监会去年12月备案并批准销售的,从险种的合法性上,该险种并不违法,它和盗抢险一样都是保障违法犯罪行为中受害方利益的险种,保险公司转嫁各类风险的一种尝试。但从精算角度上看,这一险种很难界定其具体应该采用哪种费率,也就是在定价上存在一定难度,因此在保监会新颁布的“精算规定”中,该类险种已被去除。 中国保监会有关负责人 保险专家:对保险公司经营是一种挑战 设计保险险种的基本原则来自大数法则。人们常说:“司机一滴酒,亲人两行泪。”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最新的统计数字表明,每三起酒后驾车交通事故就有一人死亡,今年上半年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共有5666起,造成1944人死亡,事故死亡率为每起0.34人,每三起就造成一人死亡,大大高于每起0.15人的平均事故死亡率。因此,对保险公司来说,这一险种的推出无疑对其经营是一种挑战。因为该险种虽然属于“附加险”,但在其定价、风险控制、销售等方面存在着许多空白点。保险公司必须进行有效的风险管理和经营策划。通过推出该险种,既能保障第三方无辜受害人的合法利益,又能使保险公司自身盈利。 中国人民大学保险系主任张洪涛教授 法律专家:“酒后驾车险”并不违法 “酒后驾车责任险”的推出,并不违法。酒后驾车责任险作为一种责任险,必须依托于民事侵权责任法律体系,不得违背有关的原则和规定。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民事侵权责任体系有两个基本目标:(1)提供正确的安全激励;(2)为事故中的受害者提供数目适当的损害赔偿。 当我们试图达到这些目标时,必须要考虑整个民事侵权体系运作的交易成本以及其他同样可以达到这些目标的可替代途径的成本。换句话说,也就是如何运作才能达到上述目标的成本最小。事实上,这两个目标经常是不能同时达到的,很可能相互冲突,因此,任何一种措施的实施,只能侧重于某一目标的选择。“酒后驾车责任险”的推出,正是基于此。 当前,人们酒后驾车也是非常普遍的不争的事实,此时车祸发生的概率大大增加,这种对第三方造成伤害的风险普遍存在。“有风险就有保险”,为了保障第三方无辜受害者的合法利益,推出该险种是合情合理的。酒后驾车事故的无辜受害者应拥有获得赔偿的资金来源,该保单承诺的是代表被保险人支付。“代表支付”保障了第三方的利益,尽管被保险人并没有遭受经济损失。 西南财经大学李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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