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调高电视费引争议 歌华7000万收益命悬纸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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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07日 10:56 南方周末 | |||
较真的消费者因不满歌华有线单方面调高有线电视收视费而将其告上了法庭。如果是歌华有线败诉,涨价增收的7000万元收益将成为南柯一梦 王熙臻 7月4日,歌华有线发布公告,公布了两起消费者状告其单方面涨价的诉讼事项,称该 记者致电歌华有线采访,公司发言人对于记者提出的所有问题均避而不谈。北京市崇文区法院负责外宣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个案件影响很大,我们也很重视,目前主审法官已经确定,前期准备工作正在进行,但其他事宜目前还不宜披露。” 两个官司 第一个告歌华有线的消费者郝云峰,本是北京辽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早在7月17日,他就以消费者身份,以有线电视收视服务合同纠纷将歌华有线告到了北京海淀区法院,法院当即立案。 郝云峰对记者说:“收视费为什么说涨就涨?上调幅度如此之大,北京市民为什么事先一点都不知道?是否开过价格听证会?作为一名律师,我觉得有必要向歌华有线讨个说法。”郝云峰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单方面提高有线收看维护费的行为无效: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原有线电视收看服务合同。 紧随其后,消费者何女士7月份发现银行账户上被多扣了6元钱,当被告是因为歌华有线涨价而被扣除之后,何女士认为歌华有线不征求消费者意见就单方面涨价,且私自从其银行账户上扣钱属于侵权。为这6元钱,何女士红颜一怒,请求崇文区法院判令歌华有线退还擅自多收取的有线电视收视费6元,并承担相应利息。何女士的爱人王先生为自己的妻子打气,写了一幅对联,上联:理直气壮讨说法,下联:明明白白打官司,横批;重在参与。 “该案现在还没有进入庭审阶段,也未收到歌华有线的答辩。不管将来官司的结果如何,我都会把这场官司打到底,一定要向歌华公司讨个说法,并最终希望政府有关部门能将有线电视一项列入北京市价格听证目录当地时间。”郝云峰告诉记者。 涨价触雷 歌华有线是6月30日发布涨价公告的。公告称,从7月1日起,北京市有线电视收看维护费由12元涨到18元。这个消息甫一公布便引发轩然大波,歌华有线在近一个多月内一直处在各界的指责当中。 涨价公告解释说,至2001年,北京市有线电视光缆网络已按规划逐步分区域建设完成,实现了广播电视节目从最初的微波方式传送到目前光缆方式传送的转变,但北京地区每户每月12元的有线电视收看维护费标准是在以微波方式传送的情况下制定的,已远远不能满足当前有线电视光缆网络的日常维护管理、缆线入地建设和技术升级改造等方面的支出需求,如继续执行现行收费标准将难以维持北京有线电视网络的正常运营和稳定发展。因此,依据北京市物价局《关于有线电视收看维护费标准的批复》〈京价收〈2003〉295号文〉,提高收费标准。 关于此次涨价对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歌华有线公告称:“截至2002年末,公司收费用户已达220万户。……由此今年公司主营业务中电视收看维护费收入预计可增加7000万元左右。”而光大证券有分析师算了一笔账,按220万用户来计算,除去特困户的减免费用等因素,今后每年歌华有线可增加收入1.4亿元左右。 摊到每个用户头上,虽说涨价只有区区6元钱,但歌华有线显然没有做好与用户的事先沟通,一石激起千层浪,消费者对歌华有线的涨价行为强烈质疑。歌华有线凭什么得暴利?涨价有什么依据?是否经过价格听证?为什么事先不与用户沟通?来自各方的质疑使歌华有线面临一次空前的信任危机。 “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从我银行账户上扣钱,这是不是侵权?是不是强制交易?”状告歌华有线的何女士说。她的代理律师、北京华烨律师事务所李尧告诉记者:“消费者对于政府定价的服务项目,应该享有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当价格调整时,经营者应及时告知消费者,使消费者选择继续接受服务或终止接受服务;经营者应给予消费者必要和合理的自主选择时间;在消费者未在合理期限内作出选择和明示的情况下,经营者可以停止服务,但不得擅自扣缴消费者款项,强制消费者接受服务。” 听证争议 据记者掌握的情况,提价后的北京有线电视收费可能是全国最高水平。目前湖南16.5元,上海13元,杭州14元,南京13元、四川14元,广东17元,河北省刚刚调整的收视费是13元。 但是与北京市不同的是,国内许多地方有线电视收视费上调大多通过了价格听证。1999年,广东省全省网络整合后,计划将收视费由14元提到19元,在进行了听证会后,调到17元。另据了解,去年湖南省有线电视收视费计划从11元上调到20元,电广传媒网络分公司总经理曾介忠为上下跑了10个月,并举行了全省的听证会,原计划调到20元的目标最后被降低为16.5元。 关于听证,歌华有线认为,北京有线电视收视费价格上涨有物价部门的正式批文,在此之前也已经和专家及消费者代表进行过沟通,而且有线电视收看维护费项目不在《北京市价格听证目录》范围内,因此不需要进行价格听证,涨价行为是合法的。 根据1998年出台的《北京市实施价格听证会制度的规定》制定的《北京市价格听证目录》,北京市价格听证范围共有7项,但有线电视价格的确不在听证目录之列。然而,歌华有线的依据并不能服众。 著名管制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余晖指出,由于我国的有线电视体制实行的是省市级垄断,而歌华有线又是北京惟一的有线电视运营商,因此歌华有线应该属于自然垄断基础上的独家垄断经营。要涨价,为什么涨价,运营成本到底是多少,都应该进行听证。根据有关价格听证制度的精神,有线电视价格调整不进行听证是不应该的。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周汉华认为,根据《价格法》,有线电视的价格无论是作为和自来水天然气等其他公用事业物品价格一样,还是作为现行有线电视体制下的自然垄断经营的价格,都属于《价格法》调整的范围。因此在对其进行调整之前都必须进行听证。根据《价格法》,中央有价格听证目录,地方政府以及物价部门不能以不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等任何方式逃避价格听证。北京市物价局没有对有线电视价格这样明显属于公用事业自然垄断价格进行听证,就是没有履行政府的行政义务,其本身就是违反了《价格法》。 另外,根据2003年6月18日颁布的《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第4条“经营者之间不得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实行下列价格垄断行为:(一)统一确定、维持或变更价格……”和《规定》第6条“经营者不得凭借市场支配地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以及去年12月1日实施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明确规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要实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 对于各界的质疑,歌华有线总经理办公室的柳晓辉曾表示:“歌华有线是一个企业,不应该定义为公用事业。”但郝云峰律师认为,有线电视是否属于公用事业,实质上要看该事业是否已进入公共领域,成为人民生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公用事业的首要特征应当是不可或缺性。而有线电视发展到现在,已经具有了这种不可或缺性,基于此,将有线电视列入价格听证目录并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 前景如何? 律师高智晟和王蓝涛撰文指出,仅就“垄断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契约关系角度去探讨这次提高收费的行为,歌华有线多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39条规定:“采用和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第52条第(四)款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而歌华有线的涨价行为均与以上条款相悖。 郝云峰律师提供给记者的民事起诉状称:歌华有线在没有充分说明理由的情况下,未与原告协商,单方面强行提高有线电视收看维护费,严重违反了《合同法》第8条的规定及第6条规定的当事人履行合同应当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另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之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知情权。歌华公司在涨价之前没有详细说明此次涨价的具体原因,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之规定,经营者不能以通知的形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否则其内容无效。 关于对此起诉讼的看法,歌华有线未发表任何看法。但将其推上法庭的郝云峰告诉记者:“在法理上,消费者在这件事情上应当是站得住脚的。”他说:“消费者与歌华有线之间的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它们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合同的变更必须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价格是合同里面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像价格这种重要的条款,不能单方强行变更,如果是单方面变更,变更的行为应当无效。” 当初歌华有线公布涨价将获得7000万元收益信息后,其投资者大多高兴不已。半月后,歌华有线还推出了2002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元(含税),共派发现金红利5265万元,除此之外,还有未分配利润8798万多元。歌华有线的滚滚财源增强了投资者信心。但如今,7000万涨价收益在诉讼面前有些风雨飘摇。投资者可能期盼歌华有线能提供来自垄断力量之外的实实在在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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