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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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7月31日 08:28 《环球财经》 | ||||
朱伟一(北京) 吾人有一个习惯,挖掘出一比较感性的名词,大家便跟在后面咿呀咿呀哟地唱,非唱到新名词面目全非不可。但法律术语不适于齐唱、合唱,因为法律术语容易唱串种、变种。 市场经济讲究诚信,诚信一时成了最高境界。那么,诚信到底是什么?真的不知道。 诚实信用是一个法律概念,一个从国外引进的法律概念,指无意欺骗他人,真心履行自己的义务。诚实信用主要用于合同法和财产法中。按照美国的《统一商业法典》,诚实信用指商人在事实方面诚实,并遵守商业中公平交易的合理商业标准。我国《合同法》也引进了这一概念。经过经纶之手的点化,诚实信用引进了关于受托投资业务的法律。按照《受托投资业务通知》的规定,券商受托业务中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但这里诚实信用的标准低了,券商对客户的责任应该是“信托责任”,而不是诚实信用责任。 信托责任高于诚实信用责任。所谓“信托责任”,就是业务中将他人的利益置于自己的利益之上,通常适用于受托人或监护人。券商从事受托投资业务,对客户负有信托责任,必须全心全意地为客户服务,为其挑选最好的股票,谋取最大的利益。这是民事关系中的最高责任。应该的!别人把钱给了你,还交管理费,因为你承诺可以帮他赚钱,还答应按既定方针办。这种情况下,是不是应该高标准严要求?同样,我们将钱托付给券商,券商就此收取费用,券商当然应该尽心侍奉,仅仅没有异心是不够的。何况,券商还有自营,买卖自己的股票,这就有利害冲突,券商必须严于克己。 《受托投资业务通知》是2001年制定的,再此之前信托责任概念已经引进了中国。2001年2月28日通过的《信托法》第二十五条也规定了受托人的信托责任,即“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和信托服务”。 从时间表上看,制定《受托投资业务通知》时,证券监管部门已经有了重量级的海归,域外人士也欣然前来效命,群贤毕至。域外人士初到之时真的是众望所归,气氛很热烈的,好像是见到了亲人解放军,有“倚马立长桥,满楼红袖招”的美好意境。我还想到一副对联:一副挂在黄埔军校教官餐厅内的对联,是国民党元老于右任手书的(现在还在),上联是“登高望远海”,下联是“立马定中原”。这样一支整齐的队伍、过硬的队伍,受托理财规定中用“诚实信用”的责任,而不用“信托责任”,不知有何深意或玄机? 诚实信用是我国目前用得比较滥的一个名词,而且用起来大多是望文生义。应该用良知或信托责任之处,却经常错用了诚实信用。诚实信用要求券商不做有损于客户的事,损人利己合法也不做。信托责任的要求更高,是说券商与客户的关系就是理想社会公仆与主人的关系。良知是指底线道德,即:虽然我们说违心的话、做违心的事,但有些违心的话不能说,有些违心的事不能做。比如证券行业,尽管追逐利润有时已经到了为富不仁的地步,但不能抢孤儿寡母口中的面包。不过现在良知与诚实信用之间的界线似乎越来越小,美国证券市场有时就抢弱者的钱,抢员工的退休金。 是诚实信用责任,还是信托责任?这不仅仅是抽象的学术之争,而是有重大的实际后果,诉讼中有可能决定胜败。如果是信托责任,券商的责任就更大,投资者诉讼时便更容易胜诉。今天的中国缺少起码的道德底线,这种情况下要讲诚实信用谈何容易,信托责任便更无从说起。良知不是法律名词,却是诚实信用和信托责任的前提,因为法治的前提便是我们的群体良知,在一个没有群体良知的地方,谈法治只能是纸上谈兵。 吾人有一个习惯,挖掘出一比较感性的名词,大家便跟在后面咿呀咿呀哟地唱,非唱到新名词面目全非不可,否则就是不肯停。但法律术语不适于齐唱、合唱,因为法律术语容易串种、变种。其实,中文的词汇很丰富,多姿多彩,千媚百娇,足以表达各种幽情。既然如此,是不是就可以放过法律名词?不要再把她们拉出来糟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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