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专家评析:“钢铁保障”案胜诉的意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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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7月28日 08:58 中国经济时报 | ||||
梅新育 一场从2002年开始的席卷全球钢铁市场的贸易战似乎就要进入收官阶段了:7月11日,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专家小组发布最终报告,裁定美国2002年启动201条款对进口钢铁实施的保障措施“理由并不充分”,违反世贸组织有关保障条款,因而是不合法的。继3月26日世贸组织专家组中期报告初步裁定美国进口钢铁保障措施违规之后,美国在这场国际贸易战 从1968年起诉日本钢铁产品倾销起,几乎每位总统任内都要拿进口钢铁开刀。作为世界头号经济大国和头号进口大国,美国的举动具有巨大的“溢出效应”,在很大程度上左右了世界贸易环境的变迁。本来,2002年国际贸易环境总体上更加自由化,根据世贸组织发布的2002年反倾销上、下半年报告,当年1月1日至6月30日,17个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向39个出口国家/单独关税区发起了104起反倾销调查,2001年同期则有19个成员方发起了149起反倾销调查。下半年有17个成员方向43个出口国家/单独关税区发起了149起反倾销调查,2001年同期则有23个成员方发起了210起反倾销调查。上、下半年合计,2002年新发起反倾销调查253起,比2001年的359起减少30%。但由于美国限制进口钢铁产品,许多国家实施了贸易报复措施,或者为防止“贸易转移”(即无法进入一国市场的外国商品转向第三国市场)的冲击而实施钢铁进口保障,致使钢铁贸易领域出现了相反的趋势。2002年1-9月,全世界累计实施116起紧急进口保障案例,相当于2001年全年同类案例的两倍多,比此前7年同类案例累计总数还多,其中96起是因美国限制进口钢铁产品引起的。其中就包括中国对进口钢铁产品实施的保障措施。2002年5月20日,中国对部分钢铁产品实施临时保障措施,国家经贸委同时启动保障措施产业损害调查,我国首例进口保障措施案就此揭开序幕;9月25日,钢铁进口保障措施案听证会召开;11月20日,外经贸部宣布对冷轧普薄板、热轧普薄板、彩涂板、无取向硅电钢、冷轧不锈钢薄板等5类钢铁产品实施最终保障措施,超过配额的进口关税率高达23%。 世贸组织专家组初裁结论宣布之后,国内媒体纷纷欢呼中国入世之后运用世贸争端解决机制第一案胜利在望。但是在这场争端中,中国等申诉方胜诉的实际收益并不大,因为美国的3年期钢铁保障措施本来就是逐年递减的,而到年底世贸组织作出终裁时,保障措施已经实施了1年又9个月,美国贸易保护主义者的大部分目的已经达到了。倘若世贸组织如同该组织处理的第一起贸易争端“委内瑞拉和巴西诉美国汽油标准案”(1995年)那样在终裁美国违规之后给予败诉的被申诉方15个月执行期,届时美国原定的3年保障期也执行完毕了。那么,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能否加快审理步伐以便更好地维护胜诉方的利益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争端解决机构要为保证其裁定结果公正而无法推翻,就必须花费大量时间和人力、物力去调查取证,开展分析和辩护,效率和公正两项标准在这里犹如鱼与熊掌不可兼得。在现代国际贸易实践中,官方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无论如何都是代价高昂、旷日持久的。正因为如此,我们还需要充分挖掘包括调解在内的非官方商业争端解决机制的作用,这也是《日本-新加坡新时代经济联携协定》等国际贸易协定所显示出来的发展方向。 不仅如此,我们更不能忘记,这场“胜利”同时也将我们本国的钢铁保障措施推向尴尬境地。虽说钢铁保障给我国钢铁产业带来了久违的繁荣,却严重损害了家电、造船、汽车等众多下游产业的利益,激起了强烈反弹,致使钢铁最终保障措施实施不过两个月便在事实上部分取消:1月13日,外经贸部开始实施《关于保障措施产品范围调整程序的暂行规则》,自当日起至3月13日止,中国部分进口钢铁产品保障措施案各有关利害关系方可正式向外经贸部申请调整使用保障措施产品范围。5月20日,商务部再次发布第18号公告,宣布自5月24日起,对彩涂板、冷轧不锈薄板(带)、冷轧普薄板(带)、无取向硅电钢等4类48种产品在配额到量后不再加征特别关税。与此同时,我国的钢铁保障措施未能真正实现限制进口的目的。根据海关统计,到2003年5月23日进口钢铁最终保障措施第一阶段结束时,我国共进口受限品种钢材669万吨,比设定的关税配额512万吨超出31%,在受限制的21个类项中,除原产于哈萨克斯坦的热轧普薄板、冷轧普薄板两个类别之外,其余19项钢材进口量均超过设定配额。 世贸组织裁定美国钢铁保障措施违规之后,我国钢铁保障措施承受的国际压力也必将加大。多年以来的事实早已证明,美国贸易保护制度并未能够给它的宠儿——钢铁工业造就强健体魄和蓬勃的进取精神。不仅在生产效率方面,就是在投资建设效率方面,美国钢铁工业的颓势在实施贸易保护之后也依然没有改观。根据麻省理工学院工业生产率委员会组织的制造业研究结果,90年代初,规划、设计、建造一座新高炉,美国要4-5年,日本只要3年;新钢厂吨钢生产能力平均基建成本,美国为1700美元,其他国家为700-1500美元。钢铁工业在美国制造业中的排名,1940年是第二位,1960年是第三位,1980年是第六位。尽管1987—1988年许多美国大型钢铁公司获得了可观的利润,几乎实现了生产能力满载运营,整个钢铁工业投资收益率自1974年以来第一次超过整个制造业的平均投资收益率,1992年3月日本自愿限制对美出口钢铁协议到期时,布什总统为此决定不延续该协定,但事实很快就证明美国钢铁工业的这场“繁荣”只不过是昙花一现。同样,我们在不断发展“完善”本国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之时,应当注意防止其沦为低效率产业的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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