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多次仿造签名 客户不知情下被划账续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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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7月08日 13:45 金羊网-新快报 | ||
新快报记者 赵峻 傅梓琨 实习生 郑毓芬 中意人寿一名代理人多次冒充客户签名 业内人士称广州不乏类似违法行为,但如当事人不投诉公司就不一定处理 近日,本报记者通过对一个群体投诉案的调查发现,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意人寿”)一名保险代理人在为四位投保人办理保险业务的过程中,竟然出现了多次冒充多人签名,且对投保人进行欺骗、误导,被投诉后又试图贿赂投保人以化解矛盾等各种违法行为。更有业内人士称,这种违法行为并不罕见,但只要当事人不投诉,公司就不会去主动处理。 客户在不知情下被划账续保 广州市民陈小姐向本报投诉称,她于去年4月24日通过代理人江某介绍,与中意人寿签订了“乐无忧”个人意外险和“乐安心”医疗险各一份。 今年5月13日,她收到中意人寿寄来的续保转账成功通知书和发票,陈小姐感觉非常愕然,因为她在此之前没有收到任何关于续保和保单内容变更的通知。 陈小姐说,“乐无忧”个人意外险属消费型险种,客户可按自己的需求每年对投保内容作出调整,于是她把事前不通知及未征得本人同意擅自划账的情况向中意人寿客户服务中心反映,并希望保险公司严查此事。 代理人提出“赔偿”保费息事宁人 陈说,5月14日,中意人寿工作人员致电询问她是否签署过一份退保申请书和一份取消自动转账的申请书,当得知陈小姐并没有签字时———陈小姐称在电话里听到对方通知旁边同事“截停两份申请书”———该工作人员解释说,他们在上一日“与陈小姐约定调整投保内容后再续保”,但14日早晨却收到“由陈小姐签字的这两份申请书”。 陈小姐越想越觉得不对劲,开始怀疑是代理人江某冒名顶替她提出了退保申请,并可能冒充了自己的签名———在此之前,江某曾经通过电话要求她退保,甚至表示愿意为陈小姐垫付一年的保费作为赔偿,希望她不要再追究此事。 于是,陈次日再次致电中意人寿客服中心,要求将一切事宜由该公司处理。18日,陈小姐致电中意人寿查询事情处理情况。一位温姓工作人员在电话中规劝她原谅代理人江某,甚至劝导陈小姐接纳代理人的“赔偿”。 陈小姐说,在她拒绝了这一建议后,中意人寿一直没有人与她联系。5月27日,她又主动联系中意人寿,一位杜姓员工称此事已交由他处理,他同样劝陈小姐收了代理人的“赔偿”以息事宁人。 被冒充签名达九处之多 6月3日,陈小姐直接来到中意人寿找到了客服中心的负责人朱先生,得到的回复是公司将派专人跟进此事。 当天下午,一位姓侯的先生联系陈小姐,她才得知原来代理人江某在3月份的一单保险理赔中骗取了她的银行账号,然后冒充她的签名办理了保费自动转账。6月6日,侯先生对陈小姐说,公司已对代理人作出扣两分的处罚,并同意陈小姐更换代理人的要求。 陈说,当时她因为得知银行扣账必须要有当事人的授权才有效,所以她要求保险公司提供“保险费自动转账付款及领款授权书”的客户联,但侯先生答复要将授权书作废,并要求陈小姐重新签署一份新的。 陈小姐强烈要求取回客户联,然后借出一张3月份的“理赔中心照会”。陈说,因为“照会”里的签名明显不是陈本人所签,但公司又说不能确定签名是假的,于是她将两份材料提供给司法鉴定机构。6月12日,广东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物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司法鉴定书,结论是“《中意人寿保险公司理赔中心照会》中被保险人‘陈X’的签名笔迹与署名‘陈X’的签名样本笔迹存在明显差异,前者是模仿‘陈X’的签名形式”。 且经中意人寿核查,发现代理人江某还冒充陈小姐的先生签名三次,保险自动转账付款及领款授权书的公司联、客户联、银行联均由其冒签,共发现了九处冒充签名。 陈小姐对记者说:“我从来就没有想过买保险会出现这样的问题!” 同一代理人还为多人“签名” 陈小姐的朋友杨小姐、高小姐、赖小姐都经同一代理人江某办理过保险业务,得知陈小姐被其冒充签名之后,均要求中意人寿核查她们的单据。 结果三人发现都有被冒充签名的情况。 其中,高小姐的保险合同签收回执被冒签为自己丈夫的名字,身份证号码为随意填写,在“代签原因”栏还填写了“被保险人出差”字样。高小姐告诉记者,她两年来一直没有出过差,她丈夫也从来没有签署过这样的回执。 杨小姐则愤怒地投诉江某,称其在给自己推销婴儿“安康行”险种时,刻意隐瞒、欺骗、诱导自己购买该险种,最后她“只能取消了给孩子买的‘安康行’险种”。 本应由赖小姐亲笔签名的“红利回报演示表”同样被人冒签,而且连时间都发生错误。 相关法规 《新保险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有超越代理权限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权,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是由意大利忠利保险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合资组建的人寿保险公司,于2002年1月15日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广州成立,公司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中外双方股权比例各占50%,是中国加入WTO后首家获准成立的中外合资保险公司。意大利忠利保险有限公司成立于1831年,为世界上六大保险集团之一,其旗下的167家保险及金融实体遍布全球50多个国家,2001年公司营业收入达514亿美元,在《财富》全球500强中排名第50位。 中意人寿:冒签的代理人已被解约 昨日,记者就此事采访了中意人寿公司的有关负责人。 中意人寿运作部副总裁庄胜家证实了代理人江某确实存在冒充客户签名的事实,并向记者出示了一份6月17日发出的“终止合同通知书”,称已与该代理人终止了合同关系。 该公司营业发展中心助理副总裁朱勇则告诉记者,该代理人的冒充签名没有造成经济损失,“属于非恶意性质的冒充签名”。 中意人寿客服中心的侯先生昨日也证实了代理人曾经表示“赔偿”陈小姐一年保费的情况,但是“其出发点是为了安慰客户”。 中意人寿有关负责人表示,公司在接到陈小姐等人的投诉后一直在认真对待,而且此事处理结果已经上报广州市保监办。 对于陈小姐未经其同意进行司法鉴定产生的费用问题,中意人寿表示不会负担。 中意人寿有关负责人还表示,将在几个月后实行“电子扫描计划”,该套系统据说可以防范类似事件的出现。 广州保险同业公会:情节严重,永不录用 广州保险同业公会一位负责人昨日向本报表示,已经收到了陈小姐等人的投诉,并且刚刚收到了中意人寿对此事的调查处理报告。 该负责人透露,保险同业公会也正在对该案展开调查,在调查结果出来之后,“会给客户一个反馈”。 该负责人表示,这种冒充签名的违规行为情节比较严重,属于吊销代理资格、永不被本地保险行业录用的范畴,也就是业内所说的“上了保险黑名单”。 已被开除的代理人声称“大把人这样做啦” 此事件的主角江某,似乎并不愿对此作出过多评价。 记者昨日拨通江某手机,询问其为何做出这种违规行为时,江某很气愤地说:“非典时期,谁都不出门,我找谁签去?” 她还愤怒地告知记者:“大把人都是这样做啦!”然后就将手机给关闭了。 对于冒签行为在保险业内是否具有普遍性,保险同业公会的负责人表示,保险公司对这一块的管理还是比较严格的,发生此类事件,只能作为个案处理,“不能就此认为其具有普遍性”。 记者就此问题还采访了广州的一些保险代理人。 据他们反映,每个公司或多或少都会出现这种情况,但比例不会很大,“所谓树大有枯枝,一个保险公司有上百甚至上千个业务员,出现这样的情况也是可以理解的。”一位资深保险代理人说。 为何保险代理人要冒充客户签名呢? 据他们反映,涉及一些金额较小的保险续保合同,业务员判断客户多半会愿意签署的,为了省事,就容易出现冒签行为,“其本意其实是好的”。 他们同时也说:业内也少量存在恶意冒签,目的是为了诈骗客户保险资金;不过对于涉及金额较大的保险合同以及理赔款的签收,保险公司一般都会与原始合同签名核对笔迹及采取其他措施防范,“投保人其实也不用过分担心”。 但有业内人士透露,如果保险公司知道业务员存在冒签的违规行为,一般来说,只要客户不追究,公司就不会处理。 (风翔/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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