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力争提前公布业务范围 保监会剑指四大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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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7月08日 08:56 中华工商时报 | |||
灰色隐患困扰保险业对外开放 记者 马璐瑶 7日北京报道 一些外资保险公司经营存在的灰色地带已经成为中国保险业对外开放的隐患。 随着2004年1月1日的日益临近,中国财产险市场将面临全面开放的格局。届时,外国非寿险公司将获准向中国和外国客户提供全面的非寿险服务,并且他们将有更多的机会在跨地域的基础上参与大型工商项目的承保。正因如此,在今天中国保监会首次召开的外资保险公司工作会议上,多家外资保险公司都希望中国保监会能在2004年之前提前公布各自的业务范围准入情况,尽快享受到“国民待遇”。中国保监会副主席李克穆指出,入世以来,中国已先后批准8家外国保险公司进入市场筹建保险营业机构;批准17家外资保险营业机构开业。目前,共有36家外资保险公司在华设立了57个保险营业机构(含筹建),其中寿险公司20家,产险公司14家,再保险公司2家。李克穆指出,据初步统计,今年1-5月份,全国外资保险公司总保费收入23.3亿元,同比增长37.5%,增幅较大。截至今年5月底,全国外资保险公司总资产达150.5亿元,同比增长48.8%。上海、广州外资保险公司今年1-5月份的保费收入占当地保险市场的份额分别为10.1%和4.8%,其中外资寿险公司保费收入占当地寿险市场的份额分别为10.4%和6.3%,外资产险公司保费收入占当地产险市场的份额分别为8.8%和1.3%。 李克穆在介绍了外资保险公司今年的运行情况时,充分肯定了外资保险公司对促进我国保险业与国际接轨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之后,李克穆坦言道,目前一些外资保险公司在经营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 李克穆指出,外资保险公司在经营中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 一是超范围经营。有的外资保险公司存在超业务范围及区域经营的问题,如变相经营团险业务,个别公司的资金运作有违规行为,超出了保险法允许的投资渠道。 二是损害合资伙伴合法权益。个别外资保险公司将自己的意愿强加给中方合资伙伴,侵害合资伙伴合法权益。有的外资保险公司通过使用境外关联公司的计算机系统、软件及其他设备,高估合资公司的成本、费用,侵害合资伙伴的利益。 三是公司组织结构和内设机构职能不健全。在外资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过程中,保监会发现个别公司高管人员在其境外公司担任实际职务,长期不在境内,既不利于了解掌握公司经营情况,又不利于熟悉中国有关的法律法规,难以指导公司的经营方向,不能很好地履行其应尽的职责。有些公司内设机构职能不健全,特别是核保、核赔,计算机系统依靠境外机构,仅将境内机构变成了其境外公司的营销网点,违背了经营机构的营业要求,这样操作一旦发生问题,被保险人利益就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四是向境外转移利润、逃避纳税。目前有的外资保险公司利用向境外母公司支付管理费、技术支持费等方式,向境外转移利润,此外有的公司通过再保险方式甚至通过境内合资公司帐户的技术处理、为非保险企业垫付资金等办法,实现利润转移,逃避应纳税款。(8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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