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PA中有关银行业的条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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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7月07日 07:22 北京青年报 | ||
1.降低香港银行和财务公司进入内地市场的资产规模要求:将设立分行和设立法人机构的银行或公司资产规模要求同时降至60亿美元。银行可选择设立分行或法人机构,财务公司只可设立法人机构。 2.香港银行在内地设立中外合资银行或中外合资财务公司,或香港财务公司在内地设立中外合资财务公司无需先设立代表机构。 3.降低香港银行内地分行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的资格条件: (1)将须在内地开业3年以上的要求降为开业2年以上。 (2)在审查有关盈利性资格时,改内地单家分行考核为多家分行整体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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