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收费应物有所值 应提出具体行业服务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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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6月29日 09:50 北京晨报 | |||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日前正式出台,为银行举起收费大旗提供了合法依据。但与此同时,有关部门是否也应为广大的银行客户提供一把维护自身利益的“尚方宝剑”呢? 银行业应自己提出具体的行业服务标准 消费者可以货比三家 晨报讯 (记者 袁满)针对《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专家指出,相关单位应尽快出台配套政策,规范银行服务,避免联合哄抬价格现象的发生,以保证人们花钱购买的银行服务物有所值。中国人民大学金融研究所副所长赵锡军教授表示,市场规范不应是单方面的,“如果光让银行挣钱,而不顾消费者的利益是不行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为银行收费提供了法律依据,但银行客户同时也会提出一个问题:“我付给银行的钱到底值不值?”储户在付出金钱的同时,也对服务标准提出了要求。“但目前,我们银行服务还缺乏质量标准,将来很有可能在这方面引发纠纷”。赵锡军认为,银行业应自己提出具体的行业服务标准,比如“转账业务到底多长时间到账;托收业务多长时间把钱收过来;存款、取款业务怎样做,让消费者感到满意”。 另外,在市场调节价收费领域,各家银行可以自行定价,客户在选择银行服务时就像买东西一样,可以货比三家。因此,就要规范银行间的竞争,“一是避免互相压价,二是防范银行间组成价格联盟来哄抬价格,损害银行客户利益”。现在《暂行办法》只对前者提出了预防措施,如银行的中间业务收费必须高于成本,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来收费。但对后者还缺乏必要的防范手段。赵锡军指出,对于今后有可能出现的价格联盟,“政府首先应有明确的态度,即一经查出,严厉惩罚”。“另外,还应提出一些投诉和解决渠道,如消费者协会以及价格听证会,并从法律上确立相应的处罚手段和补偿机制”。总之,在赋予银行收费权利的同时,应尽快完善配套的法规、办法,以保障银行客户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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