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有定论 价格公示收费项目增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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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6月27日 08:49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社北京六月二十六日电(记者李鹏) 过去一年多来曾在国内引起广泛争议的商业银行服务收费问题终有定论,今日发布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两种方式,以市场调节价为主,政府指导价为辅。 这一今年十月一日起施行的部门规章共二十条,由中国银监会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制定,分别就银行服务定价结构、定价行为监管、储蓄收费管理以及价格的监督处罚等方面 根据新办法,商业银行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项目主要是涉及广大居民和企业利益的收费项目,包括办理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等人民币基本结算类业务。此外,为防止商业银行对其他未知的服务项目的定价损害居民和企业的合法利益,该《办法》规定中国银监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可根据银行服务的市场竞争情况和对广大居民和企业的影响程度,确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其他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新办法颁布后,银行客户会发现,商业银行以前一些不收费的项目现在开始收费了。中国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说,这会在某种程度上增加老百姓的支出,但不会有很大的影响,因为新办法对老百姓最为关心的收费项目都有限制性规定。 这位负责人还表示,鉴于银行代发工资、代收公用事业费用已十分普遍,为保护广大居民的合理权益,新办法中特别规定:商业银行代理收付类业务的收费应坚持“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不得向委托方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收费。 另外,商业银行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要公开标识,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商业银行在调整收费标准时应提前十个工作日在相关营业场所进行公告,确保客户的知情权。 由于外币业务对国内广大居民的影响较小,而且多年来其收费已经形成了市场上普遍接受的价格,新收费办法对外币业务完全采用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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