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出错却告储户多取款 法院驳回银行追款请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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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6月26日 07:30 中国青年报 | |||
银行由于自身错误造成短款1万元,却认定储户多取了钱,要求他返还不当得利。二审法院判定,银行提供的证据不利,因此驳回了其要求储户返还不当得利的请求。 25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该院近期办理的10个精品案件。这起银行与储户取款金额纠纷案受到市民关注。 2002年2月16日,杨富斌和妻子到建行云南石林支行兑取2.1万元现金,营业员将零散的1000元现金和4把封好的面额为50元、100元的人民币交给了他。但不久后,杨富斌被石林支行告上了法庭,因为该支行在核对账目时发现短款1万元,他们认为这是因为给杨富斌的两把面额为50元的人民币分别有100张,遂多给了他1万元。杨富斌取款时多领,属不当得利。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杨富斌退还1万元不当利益。杨富斌不服,上诉至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时,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票面金额和货币张数究竟是多少。 石林支行称,他们兑付给杨富斌的4把现金,都是按照《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每把100张的规定捆扎封签的,其中两把50元的人民币也是100张,因此多支付了1万元。而杨富斌认为,这两把50元的人民币分别都是50张。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支行在举证时仅能证实其支付过4把现金,却无法证实具体张数是400张,同时也无证据证实杨富斌领取的现金数额为3.1万元;而根据当日杨富斌取款所填写的取款凭证及石林支行内部记录的流水账,他的取款金额是2.1万元。所以二审法院撤销原判,驳回石林支行的诉讼请求。 审理此案的一位法官指出,储户到银行取款,依据是清点票面金额及货币张数,而非清点货币的把数。虽然《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中对纸币成把的张数有明确规定,但该制度只是规范银行系统内部出纳工作的一种规定。当银行向储户支付现金时,必须当面清点,银行封签(包括原封新票币)在对外支付时是无效的。(记者/张文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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