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剧增惹下麻烦 中国纺织品特保措施阴影逼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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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6月23日 12:04 解放日报 | ||
入世一年间,纺织行业似乎成了最大的受惠者。长期以来制约中国纺织品出口的配额一经放开,立刻激发起旺盛的出口浪潮。 然而,人们意料不到的是,期待已久的出口剧增却给中国的纺织业惹下了不小的麻烦:今年5月美国政府颁布了《公众请求对于中国的纺织品实施保障措施程序》。据透露,在美国实施保障措施程序后,第一批列入“黑名单”的,很可能就是针织布、胸罩、睡袍、箱包 尽管,现在这件事的最终结果还悬而未决,但人们已经清楚地看到“特保措施”阴影已经一步步逼近,随时都可能砸到纺织业的头上。 难解的连环套 业内人士透露,从本次被列入黑名单的产品看,2002年度对全球和美国的出口量确实有很大幅度的增长,然而事实上,企业从中获利并不多。市经委在一次调研中发现,申城一家出口商在入世配额放开后,箱包出口增长了20%-30%,价格却下降了一大块,所得利润增长甚微。 不划算啊!企业却身不由己。中国纺织品出口的低价竞争有多种因素。 一方面,中国纺织品的生产劳动力和原料成本相对低廉,具有很强的价格竞争力,另一方面,国际采购商频频采取压价策略,诱导生产商价格竞争。加上配额放开,激烈的价格竞争自然难以避免。一家企业老总告诉记者,“这种情况下,只要有钱赚就会去做。你不做,别人就会做。”想要“独善其身”谈何容易? 配额放开———出口猛增———价格下跌,于是,美国的纺织品制造商就有了申请特保措施的理由,他们说:你们构成了市场扰乱。 危机已经来临 “这是一枚隐型炸弹。”市经委产业损害调查办公室有关人士告诉记者,特保措施是中国加入WTO时所作的一项独特承诺。WTO所允许的其他保障措施一般“对事不对人”,也就是仅考虑产品,不得单独对某个成员实施,然而特保措施却可以仅仅针对某一个特定成员国的产品采取措施。 一旦采取特保措施,我国相关企业就将在与国际同行的竞争中处于极为不利地位。以纺织品为例,有关人士告诉记者,在乌拉圭协定中,纺织品被专门列出来,发达国家允诺逐步增加对发展中国家的配额,并在2005年底全面放开配额。而一旦美国对五类纺织品动用特保措施,就意味着,到2008年底之前,中国这五类商品对美出口的年增量将被限制在6%—7.5%。而美国国内实施的又是案例法,首例案件的判定和实施对今后类似情况会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如果五类商品被动用特保措施,其他的纺织品也将面临同样的设限威胁。 “这意味着,有整整三年的时间,我们的竞争对手———墨西哥、印度、泰国等国纺织企业可以享受配额取消的成果,而只有我们要受到配额制约。这个时间差将使中国的纺织企业失去多大的市场?”业内人士不无担忧地说。 阴影已经悄悄逼近。尽管这个新生“壁垒”还处于萌芽状态,但短短一年半的时间里,我国企业已经至少遭遇7起特保案例。目前一些国家正紧锣密鼓地进行国内立法,确立特保机制。 有关人士预测,随着这些立法程序的建立,今后此类案件的数目会不断攀升。采取特保措施的门槛很低,前提只要求构成“市场扰乱”,远不如其他保障措施所要求的“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的威胁”以及“提供基础材料和证明数据”那么严格。业内人士认为,“这将促使国外产业界和相关协会很有可能更多地避开使用成本高、时间长、相对传统的反倾销诉讼手段,进而选择更为便利的特保措施对中国产品筑起贸易壁垒。” 能否主动设限 “对付纺织特保措施的确很难,但现在也不是没有一点挽救的可能。”据悉,对于实施特保措施,总统有否决权。目前在美国国内,对实施纺织品特保措施有两种呼声,以纺织制造业为代表的是该程序的主要支持者,而以当地零售商和经销商为代表的却是该程序的主要反对者,大量出口中国的棉花商也不乐意。最终的决定,还取决于这些不同势力的博弈。 但这个主动权,毕竟掌握在别人手中。市产业损害调查办公室有关人士表示,从政府角度,他们一方面希望上海的企业要按WTO规则进行生产和出口贸易,加大产品更新步伐,依靠技术与专利去参与国际竞争,而不是简单靠价格优势取胜。另一方面,他们表示,国外相关协会动辄动用特保措施的做法也没有道理,以增幅最快的针织布为例,去年上海三枪集团整个出口额也就二、三百万美元,绝对数量并不大,只是因为此前受配额制约,该公司出口几乎为零,才使得现在的增幅格外惊人。 有识之士已经提出了一些主动出击的方法。如:面对陷入无序竞争的出口市场,我们能否“主动设限”?由政府或者行业协会来对整个行业的出口进行有效调控。再如,企业可以最大限度利用原产地规则来规避进口配额。目前美国给泰国、越南等国家的纺织配额相当充足,甚至有的国家出现用不掉的现象,国内企业完全可以利用在这些国家和地区设海外企业扩大销售。 何谓特保措施 特保措施,全称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措施。特保措施包括两个方面:一般性条款和针对纺织品的特别条款。《入世议定书》第16条规定,中国入世后12年内,如果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在进口至任何WTO成员领土时,其增长的数量或所依据的条件对进口成员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者造成威胁或造成市场扰乱,则受此影响的WTO成员可请求与中国进行磋商,直至采取保障措施。《入世工作组报告》第241—250段又对纺织品专门作了类似的规定。(记者/陈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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