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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彩电案初裁三种可能结果分析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6月17日 13:06 经济日报

  备受关注的中美彩电案美国时间16日下午2:00正常举行听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经过听证阶段的举证和辩论后,美国商务部将在近期作出初裁。美国给出的初裁结果对于该案下一步的走势至关重要。如果判定损害和倾销不成立,那么我们赢。中国彩电无疑会高歌猛进;如果判定成立,那么最高可能达到近80%的关税将使中国彩电再度上演在欧盟败走麦城的惨状;但是,随着中国成为WTO正式成员的身份变化,随着中国政府和企业应对反倾销实战的增多和经验的积累,我们还有可能走出第三条道路,那就是通过各种应诉手段,在对损害和
倾销幅度的认定上最大限度地争取主动,形成税率上的区别对待,从而使中国企业能够继续拥有美国这一重要市场。

  客观地说,以上三种初裁结果均有一定的可能性。本版今日约请中国人民大学的三位WTO专家,分别就三种结果给出预测性分析。这种预测只是专家角度的探讨,我们热切希望中国彩电企业能够以智慧、证据和技巧打赢这场官司。

  有希望胜出

  理由倾销与反倾销基本知识在企业和国人中空前普及

  多次实践历练已形成一整套应对机制

  刚刚还在国际市场上拔营夺寨,一路高歌的中国彩电业,转眼之间在美国被告上“公堂”,初裁将至,中国彩电军团能否化险为夷?笔者认为,中国将赢得这场官司。

  应诉有希望胜出

  中国胜出有两重含义:第一,如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裁定中国彩电没有对美国同行造成损害,则此案撤销,一了百了。其次,即使初裁我方失利,也并不意味着这场官司就输定了。如果我们全力以赴,认真应诉,在2004年2月6日的终裁时能够取胜,尽管是“大器晚成”,毕竟不失英雄本色。

  根据国际惯例,中国这次要制胜反倾销有“三劫”:在应对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损害调查方面,一是质疑对方的起诉资格,二是申诉中国彩电没有对美国造成损害;三是在应对美国商务部的反倾销调查时,最终证明中国企业没有对美国市场进行倾销或倾销幅度微不足道。以上三方面中无论中国在哪一方面能够化“劫”为“吉”,我们就算是稳操胜券了。

  一提起中国彩电业应诉反倾销,国人就不免会想起在欧盟败走麦城的经历。很多人对这场官司的前景不乐观。然而不容忽视的是,今天我们所面临的国际与国内环境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正是这些变化使得今天的中国彩电业在这场诉讼面前胜算有加。

  首先,中国已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正式成员,在中国入世一年有余的今天,关于倾销与反倾销的基本知识在企业和国人中空前普及。中国企业已经能够运用世贸组织的通行规则去争取和维护自身的权益,并已多次取得过在反倾销诉讼中胜诉的成功案例。其次,经过多次应对反倾销实践的历练,我国已经建立起一整套应对反倾销的快速反应机制,并运作良好。对于这次美方提出的诉讼,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召集创维、海尔、长虹、海信、上广电、康佳、厦华、TCL共商对策。决定由商会牵头,所有涉案企业共同聘请律师事务所来应对美国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接着,中国商务部明确表态将帮助中国企业积极应诉,一定要打赢这场反倾销官司。国家商务部及公平贸易局等政府有关部门正在全力帮助彩电生产企业应对调查。有政府作为坚强后盾,有商会精心组织、协调并提供各种技术、法律援助,只要涉案企业全力以赴,统一步调,精心准备,积极应对,就能化险为夷。第三,中国企业在反倾销的打拼中已经有过成功的案例,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2003年4月3日,我国球轴承反倾销应诉取得胜利,此案美方统计涉案金额近3亿美元。在反倾销的较量中,中国厂家正在逐步摆脱被动挨打的局面。综上所述,这次我们应对美国对华彩电反倾销,即使没有稳操胜券的把握,也绝对没有注定败北的理由。

  做好四方面工作

  应对反倾销是在一个既定的经济法律制度框架内,遵循既定的法律程序来维护自身利益的博弈过程。经验表明,要想打赢反倾销的官司,一靠法律,二靠数据,三靠律师。看谁对法律把握得更全面,理解得更透彻,运用得更灵活;看谁提供的数据更丰富,更准确,更具说服力;看谁聘请的律师更具权威,更有经验,对法庭更具影响力。在这些方面,我们有很多工作可作。

  首先,从法律角度讲,我们首先可以对起诉方的起诉资格提出质疑。众所周知,美国并没有彩电的自有品牌。尽管五河总裁Tom Hopson声称五河电子因此被迫减少生产量和劳动力,但我们依然可以对五河电子的起诉资格提出质疑。如果对方的起诉资格能在诉讼提起的初始时刻遭到否定,整个案子便不打自赢了。在此案中此种胜出的可能不是很大,但我们也没有必要排除这一可能。

  其次,由于美国至今仍然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这次彩电案中,美国商务部已经确定将印度作为中国产品的替代国。尽管这样也会高估中国产品的价值,但毕竟比选用经济发达国家或其他新兴工业化国家的价格对我们有利得多。如果我方提出的替代国价格或中国企业提供自己的价格能够被美国商务部接受的话,我们距离胜诉就不远了。

  第三,提供完整、准确、规范的数据是应对调查,进行是否造成损害和倾销判断的重要依据。如果我们能在正常的法律法规框架内,通过精巧的技术手段对产品成本、进口价格、税收额度等数据进行必要的处理,就有可能改变临界标准,摆脱被动局面。例如曾参与过多起反倾销案的广东环宇京茂律师所主任、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何培华先生就提醒国内彩电企业在这次应对反倾销调查时要注意土地划拨成本要按时值来计算。这样能提高成本,以避倾销之嫌。

  第四,官司是由人来打的,这次美方的诉讼刚一提出,中方涉案企业或几家联合、或独自聘请律师,积极准备应诉。更值得一提的是,除了中方政府、商会、企业、律师四位一体应诉机制立即启动、全速运转以外,中国彩电在美营销商也积极加盟,慨然应诉。像沃尔玛、APEX这样的美国本土经销商可以站在不同于制造企业的立场上提供相关的依据,这无疑会增加我方胜诉的砝码。(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彭刚)

  初裁不乐观

  理由近年出口高速增长的数据容易构成损害认定

  “正常价值”的两套标准使倾销幅度难以降低

  按照有关规定,美国商务部将于启动反倾销调查公告发布后140天内对中国彩电案作出初裁。中国9家企业和沃尔玛、APEX等美国经销商,将在有限的时间内,搜集所有有利证据以进行可能的抗辩。

  胜诉机会不大

  据笔者分析,本案中我国企业得以全身而退、完全胜诉的机会甚微,但却极可能重蹈中国彩电在欧盟败走麦城的遭遇。

  人们还记得,在欧洲中国的家用电器,尤其是中国的大小彩电,曾经绝迹10余年。这是因为欧盟彩电企业对中国出口欧盟的彩电提起了反倾销起诉,中国彩电企业应诉不力失去了在欧盟市场的销售机会。1988年,欧委会提起对中国和韩国彩电实施反倾销调查。可是,整个过程中,韩国企业应诉积极,但却没有中国彩电企业前往迎敌。结果,1991年欧共体(现为欧盟)开始对中国彩电征收15.3%的最终反倾销税;1995年提高到25.6%;1998年11月欧盟提议,对其他国家的彩电基本维持原有税率,对所有来自中国的彩电征收44.6%的反倾销税。这意味着,韩国彩电保住了欧洲市场,中国彩电被迫整体退出欧洲市场。

  对手的两张牌

  为什么中国彩电企业在这次会有两成半的可能性,重蹈在欧盟遭遇滑铁卢全军覆没的覆辙,在什么条件下这种情况会发生呢?我们可以从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两个角度进行探讨。

  首先,按照WTO和美国的规则,对进口产品实行反倾销制裁要有三个基本条件:第一,出口方有倾销行为;第二,进口方国内企业受到损害或损害威胁;第三,该倾销行为与该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一般说来,在反倾销诉讼中,关于损害的证明,主动权大多掌握在起诉方手里。本案起诉方提供的数据显示,来自中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彩电数量从2000年的209887套激增至2002年的2656456套,增幅达1166%。原告的律师认为“在短短3年时间如此高比例的增长是不正常的,对美国本土产业已造成损害。”同时原告之一的五河电子公司总裁Tom Hopson称,五河电子因此被迫减少生产量和劳动力,而此前不久美国的另一家彩电工厂已关闭,并由此导致1000名员工失业,等等。如果这样的说法得到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定认可,中国彩电企业就已经无法全身而退了。

  其次,申诉方认为,中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因为在本案之前所有的反倾销调查案中,中国均被美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而根据美国的相关法规,一个国家只要有一次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这种判例将维持下去,除非该规定被撤销。按照WTO的定义,一国产品如果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到另一国,并对进口国相关工业造成了损害即为倾销。但关于“正常价值”的确定却有两套标准———对于市场经济国家,是与出口国国内市场的价格相比较,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只要用来确定正常价值的方法是合适与合理的”,就可用某一市场经济国家相似产品的价格作为标准。本案中美国商务部将印度作为中国产品的替代国,因为,第一,印度是一个市场经济国家;第二,印度也是一个彩电生产大国;第三,两国平均国民收入相当。在这样的情况下,只要中国彩电在美国的售价低于印度相应产品在美售价被证明,就会出现麻烦。

  看来申诉者本方胜诉似乎很有把握,甚至要求对来自中国的彩电征收高达80%的反倾销税(目前中国彩电出口美国的优惠关税约为5%,正常的关税应是7%左右),大有一举将中国彩电驱逐出境的势头。但美国商务部认定,中国反倾销调查期为2002年10月1日~2003年3月31日,选择印度作为替代国。美国申诉方所测算的倾销幅度分别为50.94%(27英寸普平)和80.16%(27英寸超平),而美国商务部的估算值为49.50%(27英寸普平)和78.45%。

  但要想给中国彩电出口加一个近80%的反倾销税,彻底使之撤出美国,还需要满足相应的充分条件才有可能。一是中国的彩电出口企业完全放弃这场反倾销诉讼,不予申诉,美国商务部将以五河等申诉方提供的材料作为判定的依据,得出结果,那时中国的彩电企业,只要产品出口美国,便会地无分南北,厂无论大小,玉石俱焚,一律按照美国商务部裁定的反倾销税税率执行,中国的彩电出口美国就有可能全体败走麦城,退出美国市场,咸鱼即刻翻身的可能性极小。二是尽管中国的彩电出口企业全力打拼,聘请的各路律师尽管具有“铁齿铜牙”,但如果美国的国际贸易委员会初裁损害之后,美国商务部接着确认中国彩电在美国有严重的倾销行为,且应诉方丝毫无法证明自己的出口价格未低于“正常价值”,继而美国商务部裁定的反倾销税率足以达到禁止性,中国彩电便会彻底遭遇滑铁卢,满盘皆输。

  然而,正是因为中国彩电出口企业已经积极应诉,而且近年来美国处理对华反倾销案中,大部分是以调查得来的中方应诉企业实际的“生产要素”价格为基础,来计算各个应诉企业是否倾销以及倾销幅度,现实中国应诉的9家彩电出口企业情况各异,出口价格不同,因此本案出现“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连坐”结果不大可能存在。

  中国企业保住部分利益

  理由在倾销幅度上下功夫争取单独税率可能性很大

  部分企业单独应诉有利于分别裁定反倾销税

  美国控告中国9家彩电生产企业倾销案,近期将由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进行初裁。所谓初裁是美国反倾销程序中继申述立案后的第二道程序,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确定被指控产品是否对美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则反倾销调查继续;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则整个调查程序终止。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国际贸易委员会如果发现不存在倾销,但只要存在损害,调查仍要继续进行;相反,即使倾销是明显的,但没有造成损害,亦不能采取反倾销措施。可见,“损害”的认定是整个程序中的关键。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的资料,在1987年至1997年美国等全球27个国家最终未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案件共有996起,其中因为没有认定损害的有521起,103起是因为裁定没有倾销,也就是说,因损害的否定裁决而未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案件远远要多于因倾销的否定裁决而未采取措施的案件。初裁另一个关键因素是在初裁中认定的倾销幅度将对反倾销税的大小产生直接影响。中国企业在此案中是输是赢,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国际贸易委员的此次对损害的认定,也制约于对倾销幅度的裁定。

  很可能初裁损害存在

  针对初裁,估计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中国彩电没有对美国相同产业造成损害”的认定的可能性很小。首先,2002年我国对美出口涉案产品达342万台,价值4.8亿美元,美国申诉方声称中国和马来西亚的彩电在2000年至2002年间出口美国市场同比大幅增长了1166%。四川长虹公司是9家企业中的大户,出口数量301.6万台,金额4.16亿美元,分别占总出口数量和金额的88.2%和86.7%。

  据了解,长虹2001年在美国的市场份额不足1%,2002年出口量占到了美国市场的15%左右。出口数量、市场份额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认定损害的主要依据,从以上数据中不难看出,中国企业似乎难逃“定罪”。其次,在认定损害时,国际贸易委员会不仅仅考虑直接损害指标,如价格、市场份额、利润等因素,还要考虑所有相关经济因素,如就业、工资等方面的消极影响。这一点被理论界认为是美国惯用的放大损害认定可能的最为宽泛的指标。而此次中美彩电案中,劳工组织直接成为主要申诉方,劳工组织要想证明自己的会员被外国产品影响减少了收入轻而易举。况且,美国的劳工组织是美国政坛上一支非常重要的力量,国际贸易委员会不会不考虑与劳工组织有关的损害指标的。因此,中国企业在初裁中被认定造成对美国相同产业的“损害”的可能性极大。

  力争谋求单独税率

  除基本的损害认定外,如果存在倾销,国际贸易委员会要对倾销幅度作出初步评估,而关于幅度的认定直接关系到反倾销税的多少。如果中国企业被认定损害、构成倾销,那么扳回全军覆没的败局,最可能有所作为的就是在倾销幅度上下功夫,争取单独税率。美国通常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采取“一国一税”,但如果出口商能够达到单独税率测试标准,就对该出口商适用单独税率。而未得到单独税率待遇的出口商,就适用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确定的统一的单一税率。在中美苹果汁案件中,美国制定了统一税率,但对应诉的企业采取了单独税率。在中国输出美国摆头电扇和吊扇一案中,尽管申诉方强烈要求对中国适用单一税率,但美国商务部还是裁决了分别税率。因此,此次中国彩电企业谋求单独税率的可能性很大。

  事实上,中国彩电企业的“联合阵营”

  已经破裂,有产品大量出口美国的长虹、厦华、海尔3家企业联手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共同聘请美国一家律师所为共同诉讼代理人;而创维、海信、TCL等企业则形成另一阵线。创维、TCL等表示,自己被列入彩电反倾销名单是冤枉的,应区别对待。而厦华更是特例,该企业并没有在此次反倾销名单中,却抢在前面提出应诉。这反映出厦华防患于未然的意识。厦华一直与美方有交易,如果此次不应诉,今后就完全可能因为放弃这个机会而遭受统一的高额反倾销税的打击。

  中国企业单独应诉并非坏事:如果众企业不能拥有共同利益,硬把它们捏在一起也于事无补,反而形成全军覆没的局面。企业若有能力应诉、胜诉,争取美国的区别对待,也算是败中取胜的良策。

  即使单独应诉,中国企业也应明确,在谋求单独税率的同时,联手谋求总体税率幅度的下降乃是共同利益。

  不但中国企业要联合,还要进一步联合美国经销商。不同于其他中美反倾销争端,此次案件的特殊性在于美方经销商的介入。5月23日的听证会上,美国进口商Sears公司和另外两家彩电经销商沃尔玛和APEX也通过其代理人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递交了到案声明,这对争取裁决的有利局面十分重要。

  总之,如果初裁确定损害存在,则先置中国企业以背水一战之地,而分兵出击的事实有利于分别裁定反倾销税,形成败中有赢的局面。然而,初裁仅仅是整个程序中的第二步,接下来还有调查、最终裁决、征收反倾销税等环节。如果中国企业能够在有输有赢的初裁基础上乘胜追击,认真对待接下来的每一个环节,就能巩固“赢”的比例。如果出现更大程度的分裂或其他失误,也有弱化“赢”的比重的可能,即美国商务部在最终裁决中提高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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