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就媒体关于1号主席令的有关报道作出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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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6月11日 17:00 新浪财经 | |||
6月11日,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在其网站上公布了《关于银监会1、2号主席令表述口径问题的说明》,就近日来媒体有关此事的质疑报道和部分专人人士的询问作出说明。 以下为说明全文 5月29日和6月2日,银监会以1、2号主席令的形式分别发布了《关于调整银行市场准入 近日,有读者从媒体上看到有关1、2号令对许可证的名称表述口径有差异的报道,向银监会进行电话咨询。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对此问题进行了解释。 目前实行的许可证一直是按金融机构法人与非法人分支机构,分为“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和“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两类;经监管当局审批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均应按规定领取“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对金融机构的内设职能部门(包括营业部等部门)不颁发许可证。 6月3日银监会2号主席令对金融许可证进行了规范,不再分类区分,统一称为“金融许可证”;但在此之前,事实上还存在“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与“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因此,对银行的分支机构颁发的许可证还应当采用原有的表述方式。 正如大家所看到的,银监会成立后,本着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简化行政审批,对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方式进行了大幅度调整,改革了金融许可证制度,为进一步实施以风险为基础的监管、强化对金融机构的法人管理,打下了一个较好的基础。 该负责人还表示,感谢各媒体和公众对银监会工作的关注、支持和监督,欢迎各新闻媒体继续宣传金融监管及金融知识,银监会随时欢迎与各媒体进行沟通与交流,以保证公众获得完整、准确的信息。 银监会办公厅新闻处 以上内容摘自银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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