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银行界联合上书修改法律 地产信贷亟待整肃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6月11日 13:55 南方都市报 | |||
![]() 开发商逃废巨额贷款,人行牵头上书全国人大寻求“法变” 银行界出招整肃地产信贷 “建行、工行及农行几家国有商业银行共同起诉广州×湖山庄欠款数亿案虽然胜诉了,尽管有抵押物在手,却无法拿回贷款。类似的情况在广州地区很严重!广东几乎所有商业
为何握有抵押物的商业银行无法拿回贷款呢?几家商业银行广东省分行法律事务部负责人指出,此问题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去年下半年出台的《合同法》第286条司法解释,核心意思是在房地产纠纷中承包人受偿权优于抵押权。“银行手中的抵押物失去了控制风险的价值!更重要的是如何界定开发商与承包商联手造假合同共同‘合法’逃废银行债务的案例。” 事态已到了不可容忍的地步!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上周日联手广东省银行同业公会召集辖内所有商业银行及农信社开会急寻对策。目前,正处于“分拆”前夕的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和广东省银行同业公会正在加紧整理有关资料,并将有关情况及建议通过人总行、银监会等各种渠道上传全国人大和最高人民法院,修改现行的司法解释。 巨额贷款“合法”逃废 多家银行法律部负责人均向记者提及了广州×湖山庄一案。这个山庄涉及数家国有商业银行的数亿贷款,至今尚欠3亿多元。涉及放贷的多家国有商业银行广东省分行原本以为抵押物在手风险不大。即便在主张抵押权的诉讼中,这些商业银行也取得胜诉。但这几家商业银行无论如何想不到,《担保法》中“抵押权有优先受偿权”的规定此次无法保护他们。×湖山庄的开发商欠其工程承包商巨额款项,而此承包商受偿权先于商业银行。几家商业银行只好徒唤奈何。 “几乎广州地区所有银行这样的案子很多。已进入诉讼程序的案子已为数不少,未进入司法程序的纠纷估计不会少。”建行广东省分行法律事务部负责人认为媒体应该高度关注此事。“明明有足额的抵押物,却在胜诉的情况下拿不到钱。高院的司法解释令商业银行十分被动。”此人士还称,由于房地产开发性贷款金额较大,少则涉及数千万,多达数亿甚至数十亿。长此以往,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将愈发剧增。 在广州地区房地产贷款中位居老大的是工商银行。工行广东省分行法律事务部负责人称,此问题早已引起该行高度关注。高院的最新司法解释令商业银行在操作上处于极为不利的境地。 即便是中小商业银行甚至农信社也未能幸免于难。张劲直言:这种情况(银行无法主张抵押权)在广州地区很严重。 开发商合谋承包商? 高院出台司法解释的最初动机是什么呢?一家国有商业银行广东省分行法律事务部负责人称,高院出台此司法解释的初衷是为了保护建筑工人的工资。对于这一点,商业银行没有任何意见,因为工资本来就享受优先受偿权。但是这个司法解释很粗糙,所指的工程款界定不清。不良开发商便与承包商勾结“充分利用”此司法解释,合伙逃废银行债务。 据有关统计,全国各地,拖欠工程款现象相当普遍,且数字惊人。高院司法解释一出台,承包商们欢呼雀跃。但是承包商的受偿优先权令商业银行愁眉不展。“房地产开发必须依赖于商业银行的融资支持,而商业银行在丧失了受偿优先权后,其无法实现抵押权,其赖于控制风险的抵押物就失去了价值和意义。” 更为商业银行气愤的是有些开商发和承包商联手利用“受偿优先权”逃废银行债务。“也许开发商根本不欠承包商工程款,但为了逃废银行巨额债务,便‘倒签’合同或者将欠款额放大。然后,承包商以掌握受偿优先权为保护先于银行获得款项,承包商再将款项转移至开发商或投资商。有些开发商和承包商原本就是关联人,为的是‘肥水不流外人田’。他们当然有充分的冲动如此合法操作逃废银行债务。”这位国有商业银行广东省分行法律部门负责人还称,涉案银行法律部门人士凭经验判断,×湖山庄一案就是开发商假拖欠承包商的工程款。但苦无证据。 动议修正司法解释 “严重的情势对广东地区的商业银行危害很大。”张劲称,如果此司法解释不加以修改,各商业银行势必将房地产业列入高风险行业,并采取更为审慎的贷款原则。倘若如此,广州地区的房地产业将受到影响,因为房地产的发展必须有金融业的支持。房地产发展受影响最终波及建筑业,并对其它相关行业产生负面影响。” 建行广东省分行法律事务部负责人更指出,如果不良开商发或投资商与承包商利用不够完善的司法解释逃废银行债务,银行的抵押权将“渣都不剩”,不良资产将陡然增加,更有国有资产流失之弊。 为尽快扭转法律上的不利处境,上周日,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和广东省银行同业公会召集辖内所有商业银行和农信社进行专题会议。各商业银行的法律部门负责人和资产保全部负责人均出席了会议。会议整整持续了一天。据悉,各商业银行代表均发表了急迫的言论,有些还提交了书面报告。与会单位一方面反映了各自所遭遇的重大案件及严重程度,一方面提出修改司法解释的建议。 目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和广东省银行同业公会正在加紧整理有关意见,并将形成书面报告。张劲透露,此报告将通过人总行和银监会及全国银行业协会上传至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和司法解释制定者————最高人民法院及司法审判机构。 -背景 《合同法》第286条司法解释 2002年6月27日,最高法院对《合同法》第286条作出司法解释,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认定建筑工程承包人的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权利。“286条司法解释”还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设工程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文将之简称为“司法解释”) 本报记者 谢艳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