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再祭专利大旗 中国电池惹上官司紧急应对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6月06日 09:00 中华工商时报 | |||
记者王义伟 5月28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表公告,决定对来自中国内地、中国香港、日本、新加坡和印尼的无汞碱性电池展开知识产权调查。中国有关部门、协会、企业高度重视该案,已经紧急启动应对机制。 该案的申诉方是美国劲量控股公司和EVEREADY电池公司。申诉方于2003年4月28日依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提出申请。涉案中国内地企业有8家,分别为:福建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四川长虹电器有限公司;长虹电池有限公司;广东正龙有限公司;广州虎头电池集团公司;宁波豹王电池有限公司;浙江三特电池有限公司;中银(宁波)电池有限公司。 记者了解到,商务部和中国机电进出口商会对此案十分重视,相关的研究、协调作业已经展开。鉴于本案刚刚发生,中国企业的技术获得情况及由此产生的在本案中的角色尚待厘清,因此,中国商务部和机电商会均不对外公开发表相关观点及信息。 记者今天致电中国最大的电池生产厂商福建南平南孚电池了解到,该公司以最快速度启动了应对机制。目前该公司的康金伟受指派坐镇福州,专责处理该案相关事宜。康金伟表示,南孚会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和协会的协调指导。谈到专利问题,康金伟说,电池制造的无汞技术属于新一代环保技术,也是全球电池业的发展方向,美国相关企业当初在很大的范围内申请了专利,此次发动337条款调查让中国企业感到突然。 另据了解,南孚电池并不是出口美国数量最大的中国内地厂商,最大的一家主要是为外国客户做贴牌生产,这种生产方式是否造成知识产权侵害,值得关注。 根据337条款的相关规定,在启动调查45天内,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为完成调查设定具体时间。如果该委员会调查后认为被诉方侵犯专利属实,可视具体情况发出不同的限制外国产品进入美国的救济令。救济令一旦发出即时生效,60天后成为最终的命令。在此期间,美国总统可以出于政策或外交原因否决该项裁决。 -背景资料 美国337条款 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款是针对不公平贸易作法展开的调查和救济措施。该条款在1922年关税法中排序336条,1930年关税法排为337条。 从1930年至今,该条款经过多次的修订,不仅充实了内容,也更具权威性,成为美国外贸法律体系中调整外国产品进口的撒手锏条款之一。 虽然337条款界定的是不公平贸易作法,但是在实际操纵中,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据此条款展开的大部分是有关知识产权的调查。 337条款赋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各种针对外国产品的处罚权力,包括进口排除令(含单独排除令和普遍排除令两种)、停止令、没收令等。 与反倾销征税5年一个周期不同,337条款的排除令和停止令的有效期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被裁定违反337条款的当事方可以向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认为自己已经不再违反,要求撤销相关限令,但是,举证责任由申请人承担。另外,如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认为排除外国产品的条件已经不存在,也可以撤销限令。 337条款自1922年出现以来,就不断遭到国际社会的质疑和抗议,这也是该条款经常修订的原因之一。直到今天,不少研究美国外贸法的专家还认为,该条款存在不少问题,并没有与世贸组织有关知识产权的协定完全保持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