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电倾销案印度为替代国 中国产品成本将被高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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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6月04日 07:38 中华工商时报 | |||
【记者王义伟3日北京报道】 由于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美国商务部在反倾销调查中计算中国产品的正常价值时,一直采用第三国替代的办法,即用外国相关生产要素的价格来计算中国产品的成本。在对中国和马来西亚彩电的反倾销调查中,美国商务部决定将印度视为中国产品的替代国。 美国五河公司等申诉方在申诉书中认为,中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在之前所有的反倾销调查中,美国商务部均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根据美国的相关法规,一个国家只要有一次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这种判例将维持下去,除非该规定被撤销。 美国申诉方又基于3条理由建议美国商务部将印度视为该案中国产品的替代国:第一,印度是一个市场经济国家;第二,印度也是一个彩电生产大国;第三,两国平均国民收入相当。美国商务部认为,申诉方的建议相对于该案调查是适当的,因此接受申诉方的建议,将印度视为中国产品的替代国。 替代国规则本身给中国应诉企业带来不便,并使中国产品成本被严重高估的可能性大为增加。举例说,中国企业在应对美方核查时不能提供一个车间一天用了多少钱的电,只能提供用了多少度电,然后美方将印度的电费标准计算在中国用电量上,得出中国产品的用电成本。中国一直以来坚决反对西方国家的替代国作法,但这种状况至今没有得到根本改变。 美国商务部还公布,除非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期,该部将在立案后140天内(也就是10月10日之前)作出初步裁定。 记者今天电话采访中国应诉企业之一的厦华。该公司具体负责该案的陈祖本先生表示,目前尚未收到美国商务部的调查问卷。陈介绍,按照惯例,涉案企业应在美国商务部正式立案后20天内收到问卷,此案于5月22日立案,至今刚过十几天,收不到问卷应属正常。陈表示,厦华正密切关注该案的发展,一方面做好针对美国商务部的调查,同时等待6月1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初裁结果。 记者感觉到,国内彩电企业似乎对6月1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初裁颇多期待。因为如果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定中国彩电没有对美国同行造成损害,那么该案就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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