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诚保险:预料中的劫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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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5月30日 08:38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 |||
在案子了结之前,法律界就提醒保险公司,莫以“善大”而不为 国际金融报记者 陈璐 发自上海 ●信诚保险200万理赔案牵涉到了一个非常有争议的“空白”时间段 ●而此案的投保人恰好在这个“空白”时间段内死亡,这就直接造成了该案在审理上的复杂性 ●如何确定该案的法律适用,也就成为解决此案的关键所在 5月20日,信诚保险200万理赔案的悬念在广州天河区法院揭晓,法院一审判决信诚赔付给受益人(投保人之母)附加合同的保险金200万元及利息。 据悉,被告信诚人寿提出将上诉。 控辩双方各执一词 该案件中,原告律师认为:从当事人双方缴纳首期保险费和收取保险费的行为分析,说明保险合同关系已经成立,并认为主合同关于未签发保险单的情形下保险责任的规定也适用于附加合同。 被告方则强调,依据“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本公司对附加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首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开始,本公司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本附加合同之保险单生效日的二十四时起产生效力……”,因此拒绝理赔附加险200万保险金。 故争议的焦点落到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等一系列问题上。 赔100万还是300万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的贝政明律师认为:“《合同法》和《保险法》关于合同成立、生效的规定本身就具有特别重要的指导意义。” “中国《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保险法的这条规定和中国《合同法》第13条关于“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的规定是一致的。 “也就是保险合同成立在先,书面保险合同等的签发在后。原告方认为合同已经成立的观点是正确的。而被告认为保险合同没有成立、赔付100万元只是在特殊情形下按照国际惯例进行的理赔尝试,这一观点显然缺乏法律依据。”贝政明说。 另外,针对保险公司拒绝理赔附加险200万保险金的理由,贝律师认为,保险公司提供关于“保险合同何时生效”的附加险规定缺乏保险条款的严密性———该规定所提到的保险生效时间已经涉及了三个说法,分别是保险公司收取保费的时间、保险公司签发核保单的时间和附加合同之保单生效日的二十四时起。很遗憾,这三个时间概念并不是一致的。 由于条款的先天不足,或许《保险法》第30条的规定又一次会使保险公司失望而归:“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保险法》对投保人的保护还是相当充分的。事实上,保险公司没有及时签发保单也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贝律师还补充说:“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保险法》的司法解释,在保险合同签署并成立以后,投保人还未交付保费而出现意外的,投保人也应该得到赔偿。”这就意味着,尽管保险公司一再强调自己的行规,但是行规是永远不能大于法规的。 法律是公正的 深入分析该案可以发现,这个案子牵涉到了一个非常有争议的“空白”时间段:即投保人在交付了首期保费之时到保险公司签发保单之前。而此案的投保人恰好在这个“空白”时间段内死亡,这就直接造成了该案在审理上的复杂性。 因此如何确定该案的法律适用,也就成为了解决此案的关键所在。 事实上,对这个案子的判决结果,法律界普遍认为比较合理。据悉,法院在判决这个案例的时候采用的是“保险合同说不清楚的时候,以投保人说了算”的这种倾向于弱势群体的原则。这与通常按照保险条款和保险经验来判断的方式大不相同。 “说句老实话,保险是一个非常特殊的行业。比如,它所设立的条款,都是密密麻麻的,一般老百姓看不懂。说白了,就算这里头设了陷阱,投保人也不一定知道。”一位代理人这样说道。 “正是这种行业的特殊性,一旦保险人与投保人发生了争议,法律就必须体现对弱式群体的保护,站在投保人一边。”贝政明律师解释道,“这对提升国人的自我保护意识也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国际金融报》 (2003年05月30日第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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