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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10小时被杀案后续 加赔200万痛击保险脉动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5月30日 08:36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无论信诚人寿200万理赔案件的最终结果如何,都为中国保险业敲响了预防投保流程风险的警钟

  ●与国外寿险业采取变通的方法来控制和防范投保流程的风险相比,国内寿险业办法不多

  国际金融报记者 陈超 发自上海

  5月20日,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对国内一宗最大的寿险理赔案作出一审判决:交付了首期保费的投保人谢某,在核保程序未完成的情况下被害,法院判决保险人信诚人寿应该在按主合同赔付100万元之后再追加赔付附加合同的200万元。

  从2002年1月受益人正式提出本案诉讼至今、一直置身于舆论关注焦点的信诚人寿,当天立即发表了一份声明,对法院一审判决表示“遗憾”,并表示将提起上诉。信诚人寿有关负责人近日对记者证实,5月21日,信诚已经正式对本案提出上诉;在上诉期间不便进一步接受采访、发表任何意见。

  “信诚”危机

  200万的赔付金额对甫成立两年有余的信诚人寿,可谓是一次空前的挑战。信诚在20日发布的简短声明中介绍了案件的来龙去脉:

  2001年10月5日,谢某向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诚人寿)申请投保人寿险100万元,意外险200万元,填写了投保书。信诚人寿审核谢某的投保资料时发现,谢某投保高达300万的保险金额,却没有提供相应的财务状况证明。为防范道德风险,保险公司一般对高保额保单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财务状况证明。因此,10月10日信诚人寿向谢某发出照会通知书,要求谢某10天内补充提供有关财务状况的证明,并按核保程序要求进行身体检查,否则视为取消投保申请,将向其退回预交保费。

  10月17日,谢某到信诚人寿公司进行了身体检查,但仍未提交财务状况证明。10月18日凌晨,谢某遇害。后经公安机关调查,谢某及其女友于10月18日凌晨在其女友家中被其前男友刺杀致死。

  10月18日上午8时,信诚人寿接到医院的体检结果,因谢某身体问题,需增加保险费,才能承保。信诚人寿再次发出书面照会,通知谢某需增加保费,提交财务证明,才能承保,请谢某决定是否接受以新的保费条件投保。但此时,谢某家人称谢某已经出国,无法联络。直至11月8日,谢某家人经信诚人寿一再催促,才不得不承认谢某已经死亡。

  界定“成立”

  声明最后指出,由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没有提供相应资料,体检结果也不合格,导致保险公司尚未完成核保,信诚人寿根据《保险法》第13条和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认为保险合同尚未成立,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而本案一审判决认为只要投保人填写了投保书,预交了保费,合同就已经成立。信诚人寿有关负责人认为,这不符合《保险法》第13条关于必须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才成立的有关规定,也会对整个保险行业产生深远的影响。因此,信诚人寿决定上诉。

  一家大型寿险公司的理赔部门负责人对记者分析本案时表示,信诚已经就一审判决提出了上诉,因此本案将来还存在一定变数;不过,如果最终审判结果与一审一致,无疑将对中国寿险业的流程产生极大影响。

  他指出,本案的争议主要在于《保险法》第13条。《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当然,《保险法》不可能对保险的细节作出太过具体的规定。一般人容易理解为,只要投保人缴纳了保费,保险合同就等同成立生效。不过保险公司则普遍认为,只有最终出具保单,才能视作合同成立。原因在于,虽然国内保险公司在投保人填写投保单时便要求其同时缴纳首期保费,但经过核保的过程之后,最终既有可能决定承保发出保单,也有可能拒保或需要对保单作出一定的修改。

  控制风险

  接受采访的多名保险从业人士都表示,之前也曾出现过与信诚赔案类似的理赔事件,不过由于赔付金额不大,并没有让保险公司产生足够的警惕。无论信诚人寿200万理赔案件的最终结果如何,都无疑为中国保险业敲响了预防投保流程风险的警钟。

  要求投保人填写投保单的同时交付首期保费可以说是“国际惯例”,这对保险公司的展业是有利的———投保人交付一定保费之后,犹豫不决、最终悔约的概率便大为降低,很大程度上保证了业务的成功开展。

  但这种做法客观上也造成了潜在的风险,保险公司应如何加以防范?一位资深从业人士指出,历史悠久的海外寿险业对此已有通行的应对之策,通过对投保流程中的潜在风险加以有效地控制防范,保险公司还是可以继续采取投保同时交付保费这一国际通行的展业方式。

  据介绍,国外寿险业目前一般通过以下两种变通的方法来控制防范投保流程的风险,对国内寿险业而言也不失为切实可行的规避风险之道。

  其一是在核保过程进行期间,为投保人出具一份暂保单,作为一种临时约定。暂保单可以对期间的种种可能情况作出事先约定,以及明确保险公司是否将承担赔付责任。

  保险业采取的另一措施是,针对达到一定数额的大额保单,要求保险代理人不能在投保人填写投保单时便收取首期保费。根据中国国情以及各寿险公司的承保能力,一般而言在投保额达到平均每人30万至50万人民币时,即可认为是大额保单,采取相应的措施预防风险。

  《国际金融报》 (2003年05月30日第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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