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八标准规范送餐企业 制熟至食用不超3小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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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5月13日 12:27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5月13日电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北京市卫生局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食品卫生法》日前出台八条标准,凡不符合“八条”的均不可从事送餐业务,防止发生食物中毒。 这八条标准是:1.凡从事送餐的单位必须取得从事送餐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生产经营,并主动向订餐者提供卫生许可证。 2.凡送餐单位发现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应立即停止供餐,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在采取严格消毒隔离措施后,需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重新开业。 3.送餐单位应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许可范围内进行生产。 4.烹调加工过程应严格生熟分开,食品应彻底加热,不得生产加工冷荤、凉菜类食品。 5.送餐所用餐具和食品容器应符合国家包装材料的有关标准,使用前彻底消毒。 6.食品从制熟至食用不得超过3小时,送餐单位应在食品包装上标明食用时限,食用者应在该时限内食用。 7.分餐人员和厨师必须进行健康体检,并取得健康证明,工作时要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帽子、口罩、手套。 8.每班产品均需留样48小时备查。(赵新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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