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转变寿险产品监管方式 部分改为报告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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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4月29日 07:40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 ||
分红险业务年度报告和分支机构条款费率监管由审批制改为报告制 ●国际金融报记者 赵冰 发自北京 “监管方式转变之后,一些寿险产品由开发出来到销售之间的程序简化了,这将有利于保险公司经营。”4月28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有关人士告诉记者。 据悉,继保监会取消第二批28项行政审批项目之后,4月初,保监会向各家保险公司下发了《关于调整人身保险产品监管方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取消部分产品审批备案制度之后的监管工作作了进一步说明,将人身保险公司分红保险业务年度报告的审批制和分支机构条款费率的备案审批制改为报告制。 上述两项内容都在保监会取消的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中。据了解,为了继续做好分红保险和条款费率的监管,《通知》将其具体规定为:保险公司应向保监会上报分红保险业务年度报告。保监会不对报告给予审批和答复,但将对违反规定进行分红的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保险公司人身保险产品经保监会备案和审批后即可进行销售,保监办不再对分支机构开办险种进行事前备案和验收,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将有关的产品材料向当地保监办报告,保监办将对擅自变更保险条款等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等。 此前,保监会有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一些行政审批项目取消之后,相关跟进的措施一定会出台,以避免“监管真空”。 保险公司有关人士认为,保监会此举是对保险公司行为监管方式的调整,他举例说,“保险公司的产品开发都由总公司负责,产品通过保监会的审批或者报备后,才可以下发分公司,但是分公司在销售之前需要再向当地保监办报备,这种报备不是简单的报告,同样需要保监办出具批示文件,这样一来一往就会耽误一些不必要的时间,影响了保险公司产品的销售。” “允许保险公司的产品经过保监会批准之后就可以销售显然省去了再向保监办报备的程序。而从监管部门的角度上看,将分支机构的产品材料向保监办由报备转向报告,将监管方式的事前干预转为事后检查,也无疑有利于提高监管部门的工作效率。”该人士认为。 “保险公司的分红保险年度报告是对其经营情况的统计,是否需要审批应该说本来就可以商榷,尤其在《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之后,审批分红保险年度报告就更不必要。保监会可以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跟踪,如果公司违规,监管部门同样可以根据《保险法》以及上述这两项办法对公司查处。”另一家保险公司有关人士表示。 据保险公司有关人士透露,除了对上述两项内容进行具体说明之外,保监会在《通知》中还着重强调加大对寿险新型产品的误导销售等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要求各保监办加强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办险种的检查。 据悉,作为保险公司产品管理的“总纲”,保监会将出台《保险产品条款费率管理规定》,目前此项规定正在起草中。 《国际金融报》(2003年04月29日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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