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银行难逃尴尬 产权缺陷成为致命弱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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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4月28日 07:59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 |||
赵万宏 农信社走合作制道路,不管是在明晰产权关系、明确经营责任上,还是在充实资本、完善监督上,都存在许多无法解决的难题。尤其是合作制无法回避的产权制度缺陷,直接导致了农信社改革不彻底和难以深入,正是农信社无法走向合作制的致命弱点 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4月8日正式挂牌了。针对各界对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合行”)的过高期望,笔者也想谈谈自己的看法。 农合行前景不明 大家应该看到,50多年艰难、坎坷的实践反复证明,农村信用社在合作制的道路上,早已走入了“死胡同”!即便借助中央银行支农再贷款的鼎力扶持,却也无力摆脱全行业资不抵债的困窘境地。 事实上,新生的打着“股份制+合作制”旗号的农合行,虽然在产权制度上有所创新,但与传统的口头标榜合作制的农信社一样,在实践中,也有几道迈不过的“坎”、冲不出的“圈”。 其一,难以有效解决所有者缺位问题。鄞州农村合作银行名义上归全体股东所有,但其1万多名股东中绝大部分是自然人,这些自然人股东合计出资额仅占鄞州农合行股本金总额的58.5%,且分散在众多的自然人股东之中(每人1000元),他们对信用社的所有权难以体现,农信社所有者缺位的旧病仍将复发。 其二,难以有效解决民主管理不易落实的问题。“一人一票制”是合作制的精髓。既然选择了股份合作制,鄞州农合行当然也不能例外,其重要决策,理论上都应该由股东说了算。 但事实上,由于农合行产权制度改革的不彻底,法人股东同股不同权、总投票权有限,而自然人股东谁愿意为1000元的股金去监督关心农合行?重要决策难免仍是由行长们说了算,股东大会形同虚设当属意料之中。退一万步来说,自然人股东多是农民,我们又能对他们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效果寄予多大的希望呢? 其三,难以有效解决抗风险能力薄弱的问题。据报道,鄞州农合行“股本金基本上由原农信联社股金1∶1转化而来,共计2.201亿元,分为资格股和投资股两种。”“资格股主要为自然人设立……三年后,如股东决定退股,经理事会同意可退回股金。”可见,鄞州农合行依然延续了合作制“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由于农合行是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经营风险暴露有个过程,一旦农合行经营亏损,常常是“未遇外患、先起内哄”,有些自然人股东就要抽回股金。这必将削弱农合行的资金实力,导致农合行参与银行同业竞争和抗御风险的能力下降。此时,农合行若想增资扩股,必定难上加难! 笔者认为:中国现行的以合作制为核心的合作金融理论与政策,存在着不容否认的片面性、滞后性。它直接造成中国农信社“大行业、小机构、松散型”的体制缺陷,导致农信社经营风险不断积聚,最终出现全行业高风险状况。长期积聚的体制型风险,时时威胁着农信社的可持续发展,已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必须尽快实施果断、坚决、彻底的体制改革。如果仍是一如既往地仅仅在农信社现行体制上修修补补,从总体上看,农信社就不可能走出高风险的境地。 新生的股份合作制的农合行,究其理论基础而言,本质上不过是对传统合作制理论的修补与完善,并没有实质性的理论飞跃。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笔者才敢斗胆断言:农合行绝非农信社改革普遍适用的正确方向! 农信社出路何在 历史的教训反复提示我们,农信社走合作制道路,不管是在明晰产权关系、明确经营责任上,还是在充实资本、完善监督上,都存在着许多无法解决的难题。尤其是合作制无法回避的产权制度缺陷,直接导致了农信社改革不彻底和难以深入,正是农信社无法走向合作制的致命弱点。而股份合作制又是中看不中用的“花拳绣腿”,实行股份制的资本组织制度,才是农信社最现实、最科学的选择。 第一,股份制具有明晰产权功能,可以有效解决农信社所有者缺位问题。农信社实行股份制改造后,可以实现所有权、经营权、监督权“三权分离”。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能够代表股东利益的董事,组成董事会,负责重大决策,创造的利润由股东按出资比例分享,出了风险由股东根据入股数量多少承担有限责任。这样,就很好地解决了所有者缺位的问题。 第二,股份制具有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功能,可以有效解决农信社民主管理难以落实的问题。农信社进行股份制改造后,必须实行“一股一票制”,股东的决策权大小取决于出资额占总股本的比例,农信社的决策者、经营者都是由股东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的,并且,拥有较大决策权的股东,素质普遍高于农民,管理能力更强。 第三,股份制具有与生俱来的吸纳资本的功能,可以有效解决农信社抗风险能力薄弱的问题。农信社进行股份制改造后,必须实行股份可以转让、股金不得抽回的原则,利润由股东共享,风险由股东同担,可以确保发起人股份的稳定,有效规避“未遇外患、先起内哄”的尴尬局面,增强股东的凝聚力。 第四,股份制天生具有权利制衡的功能,可以有效解决农信社难以规避不合理行政干预的问题。实行股份制改造后的农信社或农村商业银行,是一个具有高度独立性的市场主导型企业法人,有着科学、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合作制下农信社主任“一人说了算”的现象不复存在,同时,原来的基层农信社也不再具有法人地位。 显而易见,农村信用社走股份制的发展道路,正好可以避免合作制的种种弊端,不断增强市场意识、竞争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优胜劣汰是大自然的规律,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走股份制的发展道路,才是农村信用社惟一的出路! 《国际金融报》(2003年04月28日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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