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营银行是否等同于私营银行的争论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4月09日 12:59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 ||||
张吉光 郭凌凌 参照对民营经济进行定义的两个原则,民营银行的定义也应从两方面入手:第一,民营银行强调的是经营形式,而不是所有制类型,民营不等于民有;第二,就经营形式而言,民营银行对应的是国营(官营)银行,而不是国有银行 民营银行争论最根本的问题就是“什么是民营银行”,即民营银行的概念。正是基于对民营银行概念的不同认识,不同学者才会在“发展民营银行”问题上得出不同的结论。很多学者认为中国不存在真正的民营银行,因而发展民营银行的路径选择只能是“新设”。笔者认为,导致这一错误认识的根源在于他们将民营银行与私营银行混为一谈,而这又是由于长期以来人们对民营经济的误解所致。 民营经济 “民营银行”一词的由来与“民营经济”如出一辙,因而对民营经济的分析将有助于我们准确把握民营银行这一概念。 一提起民营经济,人们就会想到个体私营企业的身影,似乎民营经济就是个体私营企业(即私营经济)的另一种称呼。而国内在对民营经济进行统计时,也是直接引用私营经济的有关数据。这实际上是对民营经济的误解。 民营经济是中国独有的一个经济概念,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中是很难找到的。因为在市场经济的世界里,民营经济就是经济活动的主体,西方经济学的一切前提都是以民营经济为基础的。因而从经济学的一般意义上讲,民营经济就是按照商业原则和市场规则运作的微观经济组织形式。 从产权和企业理论的角度来看,民营经济至少有三个特征:第一,以赢利为惟一目标,完全以市场原则来运作;第二,民营经济治理结构的形成是建立在纯粹经济利益关系基础上的;第三,具有灵活的用人和分配激励机制。由此可见,民营经济并不完全等同于私营经济。 从中国的情况来看,尽管人们对民营经济这一概念的认识依然存在差异,但经过探讨,理论界已有了比较一致的看法,认为解释民营经济的定义应从两个方面来考虑:第一,民营经济强调的是经营形式,而不是以所有制类型作为界定标准;第二,就经营形式来讲,民营经济是相对于国营(或官营)经济(即政府直接经营管理企业的情况)而言的,是指采取市场经济的运作方式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在竞争中谋求发展的经营形式。因此,民营经济是一个范围相当大的范畴,既包括民有民营(即私营)的情况,也包括国有民营(如股份制、承包、租赁等)的情况。 从范围上来看,民营经济主要包括个体私营企业、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国家不控股的股份制企业、乡镇企业以及实行国有民营的企业。而私营经济仅指民有民营的情况,即个体私营企业。显然民营经济与私营经济是两个不同范畴的概念。 从历史发展来看,民营经济与私营经济开始萌芽的标志都是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个体经济的出现,但两者的形成时间不同。私营经济形成的标志是党的十三大关于“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补充”论述的提出,而民营经济形成的标志则是党的十六大关于“一个坚持和两个毫不动摇”论述的提出。正是由于民营经济与私营经济有着共同的发源地———个体经济,两者从一产生就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这也是人们将两者混为一谈的原因之一。 民营银行 与“民营经济”一词的产生一样,“民营银行”一词也是中国本土化的产物,在西方货币银行学中根本找不到。参照对民营经济进行定义的两个原则,民营银行的定义也应从两方面入手:第一,民营银行强调的是经营形式,而不是所有制类型,民营不等于民有;第二,就经营形式而言,民营银行对应的是国营(官营)银行,而不是国有银行。因此,民营银行是指完全按照商业原则和市场规则运作的商业银行形式,既包括民有民营(即私营银行)的典型形式,也包括国有民营的特殊形式。 对于民有民营的形式,人们比较了解,但对于国有民营则不甚了解。所谓国有民营是指企业所有制不变,仍然为国有,但经营却由私人或民间组织来实现。国有民营的形式包括租赁、承包、委托、代理等。这种形式最早产生于20世纪90年代初的安徽铜陵市。从这一意义上来讲,私营银行是民营银行的典型形式,但并不是惟一形式。因而,那种将民营银行理解为西方的Private Bank的认识是不恰当的。 按照《新帕尔戈雷夫金融大辞典》的解释,Private Bank是指私人银行或私营银行,是独资或个人合伙经营的非股份公司形式的银行。它是早期实业银行的一种组织形式,但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私人银行由于筹资规模小,难以满足大额货币资本的需求,逐渐被股份制银行的组织形式所取代。 发展路径 在民营银行的争论中,一些主张设立民营银行的学者将民营银行定义为民有、民办、民营。在此基础上,认为中国不存在民营银行,因而发展民营银行的路径选择只能是“新设”。 事实上,按照标准的民营银行定义,发展民营银行的路径选择既可以是“新设”,也可以是“改造”(对现有商业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关键在于哪种方式的成本和风险最小、收益和效率最高。就中国的金融状况来看,通过引入民间资本对现有中小银行(特别是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进行股份制改造,使之走上市场化经营轨道应是最佳选择。而这也是央行目前正着手实施的改革举措。这在有关报告中均有所涉及。 正如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所述,“所有制的改变并不能改变银行的行为,我们当前的任务应是研究如何对现有银行进行改革,以真正改变银行的经营行为,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民营银行不等于私营银行,因而那种通过新设立私营银行来实现发展民营银行目的的做法并不是惟一和最佳选择。在对现有银行进行配套改革的情况下,同样可以实现这一目的。 《国际金融报》(2003年04月09日第四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