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改革难除两大“死穴” 佣金上扬费率下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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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4月04日 08:20 中华工商时报 | ||
张忠民本报记者马璐瑶 一边是代理佣金的攀比上涨,一边又是产品费率的恶性下调,这无疑为正在进行着的车险管理制度改革平添了几多变数。 车险改革两大死穴 尽管中国保监会规定各保险公司给汽车销售商的佣金最多不得超过8%,但在新车险费率改革三月有余,各保险公司“坚决执行8%代理手续费规定”的表态声言犹在耳之时,车险市场上空保险公司超过8%上限付给经销商回扣的现象又有所抬头。 记者在北京亚运村汽车市场采访时了解到,现在,一些保险公司付给代理商的佣金大都已经超过了8%。一位代理商告诉记者:“因为汽车交易市场是各家产险公司都在争夺的业务市场,所以他们为充业绩,都会拿出比中国保监会批准的费率要高的这部分来。” 尽管大多数经销商对佣金问题都闭而不谈,不过,还是有人透露出了一些 信息,接受采访的一位经销商告诉记者:“最少也得15%,一般都是20%。”看来,现在车险市场的竞争更多的还是取决于代理佣金的高低。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各产险公司的营业分支机构为抢占市场份额,不惜以抬高代理费用支付水平,把续保无赔款优待提前在投保时支付,利用各种‘退费’和各种名目的‘贴费’,甚至‘坐扣’等手段来招揽业务,致使代理费用一路飙升。”一些汽车保险代理人凭借手中有一定的业务量,向保险公司漫天要价。一些未经保监办审批核准的汽车经销商、租赁商、汽车俱乐部等非法经营保险代理。 不仅如此,在暗折暗扣大肆风行的市场环境中,“有的单位或团体在车辆系统投保时,其承办部门也趁机索要‘好处费’、‘回扣’、‘费用返还’”。于是,在固定的车险总保费收入中,被代理商或承办部门私下分食的部分成了谁也说不清楚的灰色地带。 此外,自1月1日车险实行费率条款改革后,从车、人、地域细分因素的引入,使得各家产险公司的车险产品价格出现不同幅度的下调。在费率的厘定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由于具有庞大的数据库和规模效益优势,以最低的价格抢得了市场先机。从北京地区1-3月份的统计数字看出,人保承保车辆同比增加了60%,保费收入同比上涨30%。其他保险公司的业绩则稳中有降。 而在以4月1日旧车险条款统一退出市场为契机,一些产险公司正在推出其第二代车险新产品,有专家指出,这意味着车险市场继1月1日车险价格大幅降价之后,又将迎来下一轮调价高潮,这极有可能是一场非理性调价,车险市场将出现你死我活的恶性竞争。 祸起考核标准 无论是蓉城车商联手叫板新车共保中心,还是保险公司欲走出被车商牵着鼻子的被动局面,最终保险公司还是向车商亮出了白旗。这一方面是因为车险市场70%的份额都掌握在代办机构手里,保险公司根本无法控制,只能受制于人。另一方面,国内保险公司的经营观念还比较落后。国外保险公司并不在乎市场份额多大,只看重是否盈利,相反国内的保险公司却把市场份额当成了“命根子”,这表明我国的保险公司离市场还很远。在这种体制下,市场的高额回扣之风盛行,有关部门规定的8%利润返点形同虚设,也就在所难免了。 “主要是体制问题。”一位业内人士表示,有的保险公司只看重营销业绩,对于销售人员而言,业务赚不赚钱是公司的事,保费销售业绩的高低才是决定个人奖金收入的关键,因此私下里抬高给代理的回扣。更多的情况是保险公司为了抢占市场,扩大份额,而不顾盈利与否,采取默许或鼓励高回扣的做法。 从某种意义上说,保险公司的这种考核标准,已经注定了保险公司早晚要向经销商投降的命运。以2002年北京地区保险公司的赔付率为例,华泰公司的公务用车赔付率达到40%,私家车赔付率达到70%,太平洋公司的赔付率为55%,人保公司的赔付率达到58%,其他保险公司的赔付率也都接近60%。如此高的赔付率,加上保险公司维持正常运转的开支,保险公司还要给中介机构20%甚至更高的回扣,在车改之前有些地区甚至达到了40%、50%。 考验偿付能力 在车险费率普遍下调的同时,记者发现,北京地区汽车的出险率却有增加的趋势。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车险部的报案中心近来接到的出险报案电话比平时有所增加。太平洋保险公司车险部相关人士告诉记者:“大概增长300笔左右吧,平时可能也就六七百笔,大约增长300笔左右吧平均每天。” 目前,车险赔付的比例并没有降低,也就是说,收来的钱少了,但赔出去的钱和过去是一样多。随着投保人出险比率的提高,即使占据市场最大份额的中保公司也感到了压力。目前,一些保险公司已经开始在动用资本金来维持日常运作了,也就是说,收来的保费已经不足以支撑理赔的开支。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北京公司车险处副处长杨宏伟告诉记者,“当然我们经营的压力和经营的利润会明显下降。应该说确实有影响,因为利润更薄了,那么对保险公司自身的经营和管理的要求更加高了。” 有专家指出,如果保险公司亏本的买卖做多了,必然影响到公司整体的经营和偿付能力,最后受到损害的还是消费者。监管部门应该加大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力度,建立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由市场退出制度来管控保险公司的盈利和偿付能力。那样,保险公司的行为自然会归于理性。 该专家进一步指出,在车险业务的市场化挑战无法回避的趋势下,车险制度改革顺势而动。其核心是实现车险产品的市场化和建立以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为主的新型车险监管体制。此外,也要把追求利益最大化作为公司经营的首要目标,如果没有利润,宁可不做。同时要加大监管力度,对于违规公司加大处罚力度,并要切实落到实处。此外保险公司还要拓展营销渠道,要多条腿走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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