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发布一号令 监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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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3月28日 13:23 中国新闻网 | |||
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日前签发保监会今年第一号令——《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这标志着中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框架基本形成,保险监管向市场化、国际化和专业化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中国保监会财务会计部主任马学平今天接受记者采访说,保监会将按照新的《管理规定》,构筑起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监测的两道防线: 第一道防线是通过预警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状态和变化趋势进行监测,对四个以上指标超过正常范围的公司,保监会将要求公司进行解释、提交改进报告,或者实施进一步的检查以评估其偿付能力; 第二道防线是强制性的偿付能力额度监管,凡是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低于法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保监会将根据其严重程度分别采取责令提出整改方案、责令分保、限制经营费用规模、责令拍卖不良资产、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和在职消费水平直至责令停止新业务和依法接管等措施。 马学平指出,保监会还将把对保险公司的产品、业务范围、增设分支机构、资金运用渠道等审批事项与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挂钩,将偿付能力是否充足作为一项基本条件。 马学平表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简单地说就是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保险监管部门确保保险公司具有足够的赔偿和给付能力,才能有效地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管住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就是抓住了保险监管的“牛鼻子”。 据介绍,一九九八年中国保监会成立后,保险监管逐步由市场行为监管向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方式过渡。二○○一年初,中国保监会开始试行《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基本摸清了各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 马学平说,中国保监会根据试行的结果对上述规定作了重大修订:参照国际惯例提高了对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要求,完善了偿付能力预警指标体系、偿付能力报告制度,提出了对偿付能力不足公司“分类指导”的监管原则和各种具体监管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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