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再保险戴凤举称业务流失使保险业不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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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3月13日 10:54 中国经济时报 | ||
记者童辰3月12日北京报道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再保险公司总经理戴凤举说:“境内商业分保业务大量流向境外,直接导致我国保险服务贸易结果体现为逆差,《保险法》不落实,可能危及中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戴凤举强调,与再保险有关方面的法规在执行上缺乏细则和强力执行部门,而且在涉及国家利益和行业前途方面,一些境内保险公司没有按照《保险法》行事。再保险是保险的 “境内优先分保不是中国再一家的事,”戴凤举说,“是大家的事,是涉及国家利益的事。” 据介绍,境内优先分保,是指各家保险公司在做分保安排时,应优先向境内市场而不是向境外市场分保、首先使用境内承保能力而不是境外承保能力。 从近几年的情况看,境内商业分保业务占全部商业分保业务的很小比例。据统计,2000年,境内各保险公司完成商业再保险分出业务19亿元,其中,向境内分出保费1.4亿元,占总商业分出业务的7.4%;向境外分出保费17.6亿元,占总商业分出业务的92.6%。2001年,境内各保险公司完成商业再保险分出业务25.54亿元,其中,向境内分出保费3.61亿元,占总商业分出业务的14.13%;向境外分出保费21.93亿元,占总商业分出业务的85.87%。 显然,《保险法》规定的优先向境内分保并没有得到很好执行。 戴凤举认为,境内商业分保业务大量流向境外,给中国保险和再保险市场乃至经济的健康发展至少带来三大不利影响。 一是直接导致我国保险服务贸易体现为逆差。以2000年为例,当年向境外分出保费17.6亿元,从境外摊回分保赔款6.3亿元,摊回分保手续费4.6亿元,综合赔付率为62%;而当年从境外分入保费为3.9亿元,向境外支付赔款2.4亿元,支付手续费0.89亿元,综合赔付率为84.4%。收支相抵,差额达到6.09亿元,造成了大量外汇流失和贸易逆差。如果境内优先分保的规定得不到认真贯彻,保险服务贸易逆差预计就不可避免。这不仅有悖于国家的对外贸易政策,且给国家带来不应有的损失。 二是不利于我国保险、再保险市场的培育和完善。再保险是保险的保险,不仅能够分散承保风险、扩大原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是直接保险业的“稳定阀”,而且对于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具有重要的作用。 中国入世,保险业是开放力度最大的行业之一,而在保险业中,再保险又做出了突出贡献。但再保险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必须以保险公司之间分保业务量的不断增加为前提和基础。因此,能不能做到境内优先分保、能否通过同业间分保量的增加为再保险业提供足够大的市场空间,直接关系到我国再保险市场和保险市场的培育和发展。 三是不利于实现我国保险市场效益的最大化。《保险法》之所以规定优先在境内分保的原则,出发点就是要充分利用我国保险市场资源,优先利用我国保险市场的总承保能力,从而达到国内总承保能力的最大化,达到保险市场总效益的最大化。如果境内优先分保不落实,实现保险市场效益最大化将是一句空话。 据悉,实行境内优先分保是许多国家(包括一些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这些国家不仅在法律上对此作出明确规定,而且采取了具体的措施,以保证境内优先分保得以顺利实施。 在澳大利亚,法律明确规定实行分保业务本地优先原则,境内保险公司再保险分出业务的50%必须在境内分保。 菲律宾《保险法》规定,寿险公司和非寿险公司向国外分保前,必须向国内同类保险公司分保。 新加坡再保险公司的股东为各家保险公司,因此,自该公司1973年营业以来,各参股公司一直自愿向其办理必要的分保。 泰国规定,每张合同保单的2000万泰株以内的业务必须向国内分保,超过部分可以向国外分保。事实上,泰国国内保险业务的98%在2000万泰株以下。 韩国1980年加入GATT,法定分保于1990年取消,法定分保“国内优先分保”取代,目前,韩国国内保险公司的自留比例为89.3%,分到国外的再保险费只占分保市场的3.4%,将近70%的业务留在了韩国。 在马来西亚,分保业务的85%也留在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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