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代表建议修改劳动法 拖欠工资应负刑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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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3月04日 13:58 粤港信息日报 | ||
记者李赫 不和劳动者签合同、拖欠工人工资等劳动违法行为将要负刑事责任,这是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长方潮贵准备在本次人大会议上提交的议案建议《劳动法》修改的内容。 不签劳动合同应严惩 方潮贵认为,现行的《劳动法》对劳动违法行为的惩处缺乏力度,在这些劳动违法行为中,以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最为突出,广东每年大约有70%的群体性劳务突发事件是由于拖欠克扣工资引起的。 另外,《劳动法》对一些虽然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有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无法有效保障其利益,仲裁机构和法院无法根据有效法律进行示裁决。 对此,议案建议,增加有关“事实劳动关系”的规范,明确同劳动者签订合同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同时对违约赔偿和竞业禁止条款作出必要的限制和规范。增加法律制裁与查处劳动违法行为的措施,明确规定对用人单位故意拖欠工资、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收取就业保证金、违反就业准入制度、拖欠社保费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要追究刑事责任。故意拖欠工资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强制执行追讨。 价格法应界定低价倾销 鉴于《价格法》对价格垄断、低价倾销、价格歧视、价格欺诈、哄抬价格等不正当价格行为规定不具体,方潮贵还带来了广东省物价局“委托”的议案,建议对《价格法》中不正当价格行为进行认定,并补充处理条款。 另外,这份议案还建议:对《价格法》的第四章“价格总水平调控”一章增加政府在总供给大于总需求情况下的宏观调控措施,和修改有关农产品保护价的规定。 对政府的定价形式、定价权限、定价范围等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增加有关国家机关收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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