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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媒体公益广告量不得少于商业广告量的3%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1月30日 07:37 新华网

  新华社北京1月29日电(记者张建平) 从2003年起,大众媒体的公益广告量不得低于商业广告量的3%。

  国家工商总局新闻发言人29日说,中宣部、中央文明办、工商总局、广电总局和新闻出版总署日前就“进一步做好公益广告宣传”发出的通知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据介绍,通知要求,广播、电视媒介每套节目用于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应不少于全年发布商业广告时间的3%,平均每天在19:00一21:00时段每套节目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应不少于这个时段发布商业广告时间的3%;报纸、期刊媒介每年刊出公益广告的版面应不少于发布商业广告版面的3%;发布商业广告的互联网站也要按照商业广告3%的比例发布公益广告。

  通知明确规定,企业出资设计、制作、发布的公益广告,可以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但不得标注商品(服务)名称以及其他与企业商品(服务)有关的内容;电视公益广告画面上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显示时间不得超过5秒,使用标版形式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时间不得超过3秒;报纸、期刊、户外公益广告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面积不得超过报纸、期刊、户外广告面积的1/5。

  这位发言人说,公益广告宣传是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事业的一项重要工作,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公益广告宣传的重要意义,统筹合理安排好公益广告的制作和发布;各媒介单位每季度要将发布公益广告的情况送当地工商部门备案,工商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各媒介公益广告的刊播情况。各地工商部门还将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指导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户外、店堂、地铁车站、交通工具上发布公益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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