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号令风暴震荡广州超市业 价格战叫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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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1月15日 13:57 粤港信息日报 | ||
-记者田爱丽 国内供应商一般是以通道费而不是进货价优惠来给予超市业利润,在此国情之下,以进货价界定“低价倾销”会导致多大的打击面? 广东省和广州市物价局上周喝令超市业停止近期愈演愈烈的价格战,并将依据国家计 “低于成本”如何界定? 对此,广州的几家大卖场有些不知所措,大家关心的问题是,政府所称的“低于成本价”将如何界定,又如何查实。 据一位知情人士透露,根据国家计委的二号令规定,所称“低于成本价”的成本,是指生产成本、经营成本。生产成本包括制造成本和由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构成的期间费用。经营成本包括购进商品进货成本和由经营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构成的流通费用。但其中,并未标明是单品进货成本还是整体进货成本,如果是前者,商家今后促销活动的操作空间将大大压缩。 如此一来,就涉及到零售商和上游制造商之间的价格交易规则问题。 价格整肃触动供应链规则 零售业专家顾国建在一篇研究中国超市独特的盈利模式的文章中指出,目前国内零售商的进货价是有扭曲因素的,在美国、英国、日本等,零售商要从供应商那里获得利益一般是通过采购价格的降低,还有就是付款帐期。但在中国,由于供应商和零售商还缺乏成熟、规范的交易规则和合作方式,所以中国的供应商一般不是用价格优惠的形式,而是用通道费用的形式来体现它们与连锁商的更深一层的交易关系。 顾国建分析,中国的供应商这样做,是为了守住自己的价格底线和利润底线,不轻易透露核心的商业秘密;其次,价格的形式在交易关系上可能是一次性的,而费用的形式在交易的关系上可能是持续性的,供应商试图从这种持续性的交易关系中增强其对零售商的影响,或从中得到比其他供应商更多一点的利益;再次,这种形式可以使供应商保持一定的交易主动权。同时,中国的一些供应商喜欢用各种商业贿赂来直接“搞定”超市企业中的关键人物,这样也就必须用费用的方法而不是用价格的方法。 费用形式的多次性,使得供应商与超市的关系紧密起来,供应商通过费用支付的多少和快慢来主动地影响或决定自己的商品在超市中的销售地位,并使供应商在促销自己的商品时获得了一定的主导权,尤其是在超市的促销计划还不精细和熟练时,促销主导权更主要地掌握在供应商手中。 照此看来,通道费实际上是商品价格的另一种表现方式。超市中商品的进货价实际上都高于其真正的成本价,如果物价部门按照商品进货成本和流通费用来界定低价倾销的话,那么绝大多数超市都将牵涉其中。 知情人士还表示,二号令是3年多以前出台的,其中没有对零售业短期促销与限量促销的细化规定,如果按照先行规定将其列入不正当竞争与低价倾销范围,将引起零售商很大的反弹。将很不成熟的行业交由市场来调节是不行的,政府适度干预是完全必要的,但现在应该从更高层面来解决。法律界定模糊的,政府应尽快着手完善法规,亡羊补牢为时不晚;另外,就是从商业规划的角度来适度调节,实现宏观调控。 30万罚款等于3个月纯利 30万元的最高罚款限额对超市业而言,相当沉重。一家每年销售近30亿元的企业,每年的纯利才4000多万元,收益率只有1%多,一家大卖场按每天50万元的进帐来算,赚到30万元的纯利也要3个月左右。对此,零售商通过其他手段将这笔钱转嫁到消费者或者供货商的身上也有很大可能,如果是这样,罚款并不能解决最根本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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