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家酒”商标案汾酒厂一审败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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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1月08日 13:52 京华时报 | ||
本报讯(记者段志敏、胡笑红)本报于去年9月5日B27版报道的杏花村汾酒遭侵权诉讼一案,持续数月之后的昨天,山西省吕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汾酒败诉。 2002年12月30日,汾酒收到山西省吕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汾酒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家家酒”商品,同时赔偿原告山西省方山县老传统食品有限公司2001年至2002年6月利益损失836.886757万元,汾酒在2002年7月1日起至停止侵权行为止期间生产、销 据老传统公司董事长刘乃顺介绍,1999年10月18日,老传统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商品服务项目第33类“家家”商标,2001年2月21日,国家商标局正式核准了老传统的“家家”商标,但由于种种原因老传统并没有在注册后马上投入生产。 汾酒董事会秘书郭志宏向记者表示,汾酒厂1999年7月开始研发“家家”,早于老传统10月注册就开始生产“家家”酒,同时两家企业曾经有过“密切合作”,期间老传统获取了汾酒研发“家家”酒的商业秘密,恶意抢注了“家家”酒品牌。 据了解,后来双方也进行了协商,但最后都未果,去年8月2日,老传统以侵犯其“家家”商标权把汾酒告到法院。 刘乃顺对记者说,去年8月9日,吕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就做出裁定,要求汾酒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家家酒”,但直到一审判决之后,家家酒仍然在市场上大量销售,以致压制了老传统“家家酒”的市场份额。 昨天,郭志宏仍向记者表示坚持汾酒的立场:老传统应该注销“家家”品牌商标,“家家酒”的使用权汾酒在先,而老传统是恶意强注。对于汾酒仍在销售“家家酒”,郭志宏的解释是,产品都是委托给商家做销售,以前给商家的货没法退回来,作为汾酒,将继续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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