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邱登科
国内发展软件外包业迟缓的更主要原因在于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参加日前在广州举行的“2002内地与香港、澳门知识产权研讨会”的华美半导体协会珠三角分会会长郭灿辉接受《粤港信息日报》记者专访时一语中的。
保护意识与印度相差30年
“技术上我们不比印度逊色,海外华人与印度人在IT领域平分秋色,软件业同样如此,但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意识方面,我们比印度落后30年。这是为什么国外巨头不愿意将软件发包给中国企业的主要原因”,郭灿辉言辞间毫不留情。
郭灿辉认为,印度的软件外包业起步比中国早大约10年,这10年积累的技术并非不可逾越,但印度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与欧美接轨比我国至少提前30年,公民、企业和政府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之间的差距不是短时间可以弥补的。
我国没有“NDA”
郭灿辉介绍,在欧美,企业(尤其是高科技行业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工合约的同时签署一份简称“NDA”(不公开合约)的知识产权保护合同,双方明确一旦在工作中出现专利技术和发明创造时,其产权归属及分配比例,双方在合同期内严格遵守,有些高技术行业还限定合约解除后的保护措施。
郭认为,尽管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规已经与国际接轨且日趋完善,但司法解释和执行以及根深蒂固的保护意识尚需加强。软件加工委托合约中,委托方和被委托方之间最主要的信任基于双方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承诺,因为委托方等于将自己的技术秘密向被委托方完全公开,因此不能有丝毫差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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