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王义伟
一家私营出租车企业被行政部门注销营业许可证,结果造成了一种奇特的“三权分立”状态:出租车的产权仍然是企业的,管理职权由行政部门指定其他公司代行,驾驶它的是出租司机
谁都知道出租司机每月要向公司交管理服务费,俗称份儿钱。与北京动辄上千元相比,天津的司机要轻松许多,一般的行情,份儿钱每月280元,加上养路费和税,总共来说,夏利车交640多元,大发车稍多几十元。截至今日,天津私营出租企业天津诚通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称诚通公司)已经11个月没有收到这些份儿钱了。算起来,诚通公司旗下的333辆出租车,11个月的份儿钱已经超过100万,如果加上养路费和税,本来这11个月总共要向司机征收236万多元。这些钱跑到哪里去了?答案是:被别人收走了。
原因很简单:诚通公司的出租车营业许可证在今年1月23日被它的主管部门天津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客管办)注销了。客管办在注销了诚通公司的许可证之后,将这些出租车委托给另外6家企业进行服务管理,还成立了一个管理服务组,负责收取原本由诚通公司收取的费用,还提供相关的服务。虽然被注销了许可证,但由于这333辆车的行驶证上仍是诚通公司的名字,该公司仍然负责一些后勤保障工作,比如事故处理、失物招领等,公司里仍保留着十多位工作人员。
从1月23日到现在,300多天了,诚通公司不但没有一分钱收益,还要付出许多。这里面不光包括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一些后勤保障的必要开支,另一大笔花销就是打官司。
诚通公司从一开始就对客管办的处罚不服,为了讨个说法,该公司先后发起了3个民告官的行政诉讼,状告客管办不依法行政。结果,这3场官司均是一审败诉,二审被中止。最后,诚通公司请来了包括曾经给国家领导人讲课的法律专家对该案进行分析论证。专家的结论是,天津市有关部门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取消一个民营企业的经营资格,实际上是滥用行政职权干预市场资源的分配,是违法的,依法应予撤销。
诚通公司被注销资格
纵观该事件的过程可以发现,从管理部门准备将诚通公司从出租行业中清理出去并付诸行动,到该公司最终被注销许可证,前后历时1年5个月之久。诚通公司是由毕业于天津大学的几个书生下海创办的,曾被天津市有关部门评为“功臣企业”、“十佳私营企业”。
2000年8月,天津市客管办的前身天津市公用局客运处在年检中发现该公司存在擅自立项收费等一系列问题,遂于8月4日、16日两次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诚通公司7日内作出改正。
根据公用局8月16日的改正通知,诚通公司的改正截止日期为8月23日。但是,在一份注明成文日期为8月22日的材料里,公用局认为“诚通公司主要负责人对联合调查组所做的工作及客运管理处两次下发的《责令改正通知书》不予理睬。”在8月23日期限过后两天,也就是8月25日,根据诚通公司提供的材料,天津公用局即向市政府呈送13号文件,该文的题目是“关于查处诚通运输有限公司违法经营行为取消其经营资格的请示”。该文件列举了诚通公司的种种违法经营行为,表示准备吊销该公司的经营许可证,公司所属车辆和司机归属由客运处统一安置,并要求市政府协调公安、工商、物价等部门,对诚通公司作出相应处理。在该文件附属的有关材料里,公用局指责诚通公司的乱收费行为是“变本加厉,横征暴敛”(注:该文件及附属材料由诚通公司提供复印件。在庭审中,客管办一再对文件来源提出质疑,一审法院也以诚通公司不能提供合法来源为由,拒绝采信该证据。诚通公司坚持认为,这份加盖公章的文件是真实存在的,作为私营企业,没有胆量也没有必要伪造政府文件提交给法庭。)。
在发出两次改正通知书后,鉴于诚通公司未能按要求改正,天津公用局客运处又于2000年10月17日、11月9日、11月16日连续三次对诚通公司作出警告决定。
2000年12月20日,客运处发出年检通知,确定诚通公司年检不合格,要求该公司迅速整改,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审申请。29日,客运处收到诚通公司的复审申请。
之后天津市政府部门进行机构改革,主管出租车的客运处改为客管办。
2001年8月27日,客管办向诚通公司发出了复验通知。经过复验,客管办认为诚通公司仍未达到要求。
2001年12月30日,客管办发出注销诚通公司经营资格的事先告知书。诚通公司不服,提请进行听证,2002年1月17日,听证会举行。
2002年1月23日,客管办决定,注销诚通公司的许可证。
核心问题是收费
在天津客管办的注销决定书中,诚通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有6项:违法收费;违法签订有关合同;不能按有关规定为司机提供相应服务;不能落实学习培训制度;不能落实专用发票管理制度;不能落实车辆管理制度。记者在客管办采访时,客管办主要强调的是收费问题。
客管办有关负责人表示,诚通公司最开始向每位司机收取风险抵押金,在天津市物价部门明确规定不许出租公司收取该项费用后,该公司又将这个费用改为奖罚储备金5000元,同时又收取“换人费”(即更换出租司机所需费用)1000元。在客管办连续发文,要求诚通公司将所收资金一次全额退还司机的情况下,诚通公司没有按照要求去做。在奖惩储备金方面,诚通公司与司机签协议,将这笔钱改作事先缴纳的管理费;在“换人费”方面,只退还了400元,而据客管办调查,更换司机的费用为514元,诚通公司尚有80多元未退还司机。另外,直到客管办作出注销决定,还有司机的费用没被退还。
对于客管办的说法,诚通公司有自己的辩解。该公司副经理董瑛女士说,收取这两项费用,在天津的出租企业中是一个普遍现象。当时客管办要求一次全额退还资金,实际上按银行的规定,公司不可能一次提取那么多现金,因此公司提出,在自愿的原则下,司机和公司签订协议,将这笔钱当作每月缴纳的管理费。关于1000元“换人费”的退还问题董瑛女士说,实际上的费用不是客管办所说的514元,就是600多元,因为在换证的过程中,有些费用是无法得到发票的。
在天津客管办发给诚通公司关于注销资格的事先告知书中,记者看到了这样的字句:“你公司所属驾驶员在2001年运营服务中违纪已达10起,占你公司驾驶员总数的2.8%。更为严重的是你公司自立项目收取换人办证费,以保证金或奖罚储备金的名义变相乱收费的违法行为依然未按要求彻底整改。”
连打3场官司均败诉
被注销了许可证的诚通公司先后打了3个官司,状告有关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这3个官司,全部在一审败诉之后,又在二审中被中止。
诚通公司的第一个官司是要求法院指令客管办履行法定职责,通过2000年度的许可证复审。天津市二中院裁定认为客管办已经作出了复审不合格的决定,诚通公司的请求没有实际意义,因此驳回了诚通公司的请求。在上诉之后,该案被天津市高院以存在特殊情况为由中止诉讼。
诚通公司的第二个官司是要求法院撤销客管办作出的复审不合格的决定,通过复审。天津市二中院判决认为,客管办在向诚通公司作出的注销资格事先告知书中,虽然明确了诚通公司的复审不合格,但是由于该告知书的标题明确了这是一个告知行为,该告知行为对诚通公司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因此驳回了诚通公司的起诉。同样的,在诚通公司提出上诉后,天津市高院裁定该案中止诉讼。
诚通公司的第三个官司是要求法院撤销客管办作出的注销许可证资格的决定。天津市二中院的判决维持了客管办的决定。在上诉之后,该案又被天津市高院中止诉讼。
在第三场官司中,诚通公司提供了14组证据,客管办提供了9组证据,双方的证据都有上千页,庭辩非常激烈。在判决书中,一审法院全部采信、认定了客管办的证据,对诚通公司提交的证据全部不予采信、认定。
诚通公司共有333辆车,客管办为其中的236名司机作了调查笔录,用以证明诚通公司乱收费,不落实学习制度等。对于这样的证据,诚通公司认为不真实,不是司机的真实意思。这样的观点未被法庭采信。
该案的另一个焦点是《行政处罚法》的适用问题。诚通公司认为,客管办的注销行为属于行政处罚,但是客管办却认为,由于行政处罚种类中不包括注销行为,因此注销行为不是行政处罚,天津二中院支持了客管办的主张。
专家认为客管办违法行政
在3场官司均在一审败诉二审中止之后,诚通公司救助于法律专家,希望他们能给一个明确的说法。
2002年10月5日,5位法律专家对该案进行了分析论证,这里面包括曾为国家领导人讲课的国家行政学院应松年教授,中国政法大学马怀德教授、刘莘教授,南开大学傅士成教授,北京大学陈端洪教授。
5位专家从非常专业的法律角度分析了该案。
专家们首先分析了该案是否应由《行政处罚法》调整的问题。他们认为,天津客管办的注销行为,是以认定诚通公司违法为前提作出的,具有惩戒性质,是以注销为名行吊销之实,实质上构成行政处罚。专家举例说,如果认为将“罚款”说成“罚钱”,就可以规避法律,是对处罚法定原则的违背,是对《行政处罚法》立法精神的颠覆。客管办提出的注销决定不是行政处罚的主张,是完全错误的。该案应受《行政处罚法》调整。
对于客管办的注销决定,专家们也认为,客管办列举的诚通公司违法违规事实所依据的审核标准,如“违法收费”、“违法签订有关合同”,明显超越其法定职权,行使了分别应当由物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审判机关行驶的权力。
专家们还认为,本案涉及《行政处罚法》和正在审议中的《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非常典型。在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和加入世贸组织的背景下,政府机关应当转变职能,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办事。但是在本案中,政府部门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取消一个民营企业的经营资格,继而强行将公司的车辆转到其他公司,实际上是滥用行政职权干预市场资源的分配。人民法院应当行使自己的监督职能,纠正违法的行政行为,为民营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出租牌照是否有价值
天津市的出租汽车牌照是否有价值,是本案又一个十分重要的话题。在采访中,天津客管办出租汽车业务负责人告诉记者,天津市现有出租车32000辆,已经饱和,绝不会再增加了。而在回答记者关于出租汽车牌照是否有价值的问题时,客管办稽查科有关人员明白地告诉记者,没有价值。有关人员说,所谓出租汽车牌照,准确地说法应该是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使用权”,这个使用权当年是政府无偿提供的,同时规定买卖使用权是一种违法行为,因此,这个使用权没有价值。
而诚通公司显然不同意这种说法。董瑛告诉记者,出租汽车牌照的含金量尽人皆知,诚通公司的333辆出租车,其市场价值约为900万元。董瑛进一步说,在南方的一些城市如深圳,为了避免管理部门用权力谋取不合法的利益,出租汽车准运证采取了市场拍卖的方式,以公开的方式体现它的价值,避免了暗箱操作。而诚通公司的营运资格被注销后,900万元的准运证价值将完全由行政权力来支配,这在管理体制和方式上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
无独有偶的是,出租牌照有价值的一个直接证据竟然来自诚通公司案件的一审法院天津市二中院。根据天津日报今年2月的一则报道,天津市二中院在审理一起出租车纠纷案时,将250辆出租车的服务管理权进行变卖,最后以600万人民币成交。
需要说明的是,诚通公司的3场民告官的官司,是被天津市高院“中止”的,不是“终止”,这3个官司还没有终审完毕。而从1月23日开始连续征收了11个月的百万元车份儿钱,也正等待着它的主人。(16H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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