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羽
苏州尝试通过多种措施保护古建
明年一月一日起即能开卖首桩交易日期未定
不久前,于苏州市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的《苏州古建筑保护条例》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因为该条例中有明确条款规定: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维修、置换、购买、资助苏州古建筑。12月3日有报道称该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悖,已被停止。昨天又有媒体报道这一说法根本不存在,该条例会继续实施。
究竟这一尚未开始的古建筑买卖能否进行?12月4日,记者与苏州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杨主任取得了联系,杨主任给予了肯定的答复,他表示该条例与我国的文物保护法并不冲突,所以古建筑的买卖可以继续。
杨主任说,“苏州古建筑买卖已被停止”这一说法是没有根据的。因为文物保护法的保护对象是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而古建筑保护条例的保护对象是指“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两者的保护对象不同,不存在冲突的说法,也就没有停止一说。
2001年苏州第一次把古建筑出租给个人:将齐门路中段008号控保建筑经过市直管公房管理处的一番修复,租给了个人开酒楼。这一做法在当时引起了一番争议。而今年制定的《苏州古建筑保护条例》将这一做法法制化,同时也明确了购买者以及租赁者。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在保护古建筑的前提下,国内外组织、个人可以购买、租用古建筑。文物管理委员会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说,这样的规定,只是众多保护文物的措施之一,是希望社会上多方面的力量能够共同保护古建筑。
苏州市房屋管理局办公室的冯先生说,这些古建筑的产权有一部分属于房管局,一部分属于私人。在条例实施后,古建筑的买卖全都是推向市场的,是市场交易行为,并非行政行为。条例只是一个政策性的规定,不会组织统一的买卖行为,交易全凭自愿。买卖所得的钱归古建筑所有者,房管部门只配合文物管理部门做好相应的辅助工作。
杨主任介绍,该条例从2003年1月1日起实施,古建筑的买卖月就随条例的实施而开始。由于新政策尚未开始实行,所以无法确定条例实施后首桩古建筑买卖的日期。杨主任还说,该条例在实施前不会再进行修改,如果在实施过程中,有与国家法律相抵触的条款,将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作出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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