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要求保险公司从保单签发之日起5年内将佣金在税前扣除保险公司冷对税总表态
●记者李卫玲发自北京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一则通知,以解决保险公司和地方国税部门的分歧。但保险公
司对这个通知仍然不满意,认为该通知还是不具可操作性。
新通知要求5年扣除
今年10月初,有媒体披露,广东国税和广东两家寿险公司对保险公司是否存在漏税存在分歧。人们继而发现,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和当地国税都存在这样的分歧,而这种分歧已经存在多年。虽然各保险公司每年都在反映这个问题,但始终没有得到解决。
国家税务总局于11月7日发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以解决保险公司和地方国税的分歧。该通知称,保险企业的佣金支出,在不超过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营销业务保费收入总额的5%部分,从保单签发之日起5年内,凭合法凭证据实税前扣除。对退保收入的佣金支出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但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的一位人士12月2日对记者说,该通知仍不具可操作性,仍然不能解决问题。
169号文件没有明确规定
此前保险公司和各地国税局理解不一致的169号文,没有规定从保单签发之日起多少年可以据实扣除佣金支出。该文件第三条规定:保险企业当年支付佣金可在不超过交费内营销业务实收保费5%的范围内凭合法凭证据实扣除。
正是由于没有年限规定才导致保险公司和各地国税的分歧。各保险公司一直是按国际惯例从保单签发之日起3年内将佣金在税前扣除,而地方国税局则是按169文的规定执行,要求保险公司的佣金列支只能在当年进行税前扣除。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的这位人士说,国家税务总局以前没有规定佣金支出可以在几年内据实扣除,但自从友邦保险进入中国以后,中国的保险公司都是按照国际惯例,从保单签发之日起3年内扣除。
而税务总局的一位人士指出,虽然税务总局默认保险公司采用的3年国际惯例,但地方国税并不知道。而且这个默认具有很大的弹性,经不起推敲。现在是法制社会,地方国税在执行税收政策时,肯定只会按照税收法律法规来执行,而不是根据税总的默认来执行。
5年应还原回3年
太平洋保险公司的这位人士说,税总这个新通知仍然解决不了问题,保险公司每年5%的佣金摊销很复杂,保险公司自身都没有很好的控制系统,税总怎么会有办法认证保险公司佣金摊销的资料是否真实合理。
按照3年的扣除时间,保险公司第一年列支40%,第二年列支20%,第三年列支10%。这位人士说,税总还是应该将5年内扣除回归到3年扣除比较合理。因为保险营销员变动比较大,5年的时间有些长,不利于控制营销员。
希望高层沟通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的这位人士说,从1995年、1996年开始,由于和地方国税局的分歧,太平洋保险公司每年都要补交几百万的所得税款。而税务总局此次终于发出这个通知,虽然还不能解决问题,但已经是一个进步。
他认为,税总不能单方面宣布保险公司应如何进行佣金扣除,税总应该和中国保监会进行沟通和商量,以确定一个合理的精算比重。
据了解,保险公司的税务问题原来一直是国家税务总局中央处主管。记者12月3日得到的最新消息,保险公司的所得税业务已在一周前从税总中央处转移到了税总所得税金融处。太平洋保险公司的人士认为,主管人士的变动应该有助于保险公司税务问题的解决。
在通知出来前,太平洋保险公司今年已补交了几百万的漏税款。按照这个通知,保险公司已经补交的漏税款是不可能再退了。因为通知规定,从11月7日发文起,以前已按规定处理的,不再退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应按本规定执行。
《国际金融报》(2002年12月04日第五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