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
近年来,港澳地区的部分寿险公司及其代理人未经获准,在东南沿海以及珠江三角洲地区非法从事“地下保单”的销售活动,严重扰乱了内地保险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损害了内地投保人的利益。记者从深圳保监办获悉,在日前召开的第四次深穗港澳保险监管联席会议上,四方保监监管机构就联手打击地下保险的非法活动初步达成一致意向,港澳双方将加
强监管,对辖区内销售“地下保单”的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进行查处。
“地下保单”又称“走私保单”或“黑保单”,是指境外的保险公司未经中国保监会的许可,通过各种渠道在境内开展保险业务销售的保单。由于深穗地区毗邻港澳,高收入人群密集培育了巨大的潜在市场,境外业务员纷纷来此非法展业,该部分保费收入在港澳地区寿险业务收入中占有相当比重,对两地市场均构成较大的影响。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为了争夺内地客源,业务员在展业过程中利用两地信息不对称,刻意“美化”保单。销售对象主要锁定在白领、民营企业主、有海外关系的老年人等高端客户。针对其高收入或是经常出境等特点,业务员们采取了五花八门的销售手段,多以高额回报和优惠承诺进行诱导,如:许诺给客户20%-30%甚至更加高额的现金回扣,人民币投保美金理赔,缴纳同等保费可以获得高出内地保险公司2-3倍的回报,内地居民享受香港居民同等的承保条件和优惠,缴纳保费达到一定数额可以免费获赠“港澳游”、“新马泰游”等。由于香港的一些寿险业务员的首期佣金高,上述保险优惠只能从业务员的佣金中分一杯羹,同时这些业务员“挂靠”的保险机构在内地没有登记注册,保险的售后服务往往难以保障。
业内人士表示,非法保单不仅导致市场被扰和客户受损,还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内地的法律对港澳保险公司没有约束力,投保人得不到内地法律的保障;如果保单签署地表明为“香港”或“澳门”,而投保人不能出具在港或者在澳签单的证明,不仅保单无效,投保人还将被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同时,由于港澳与内地的法律制度存在差异,理赔时依照港澳法律办理,内地多种证明材料未必会得到港澳法律的认可,一旦发生纠纷,投保人还要聘请港澳律师,成本高且有诸多不便。
据深圳保监办有关人士介绍,由于“地下保单”业务的开展时间、地点和人员等要素均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内地监管方尚难以在案发中制止非法销售行为的发生。此次,四方联袂出击,特别是港澳两方对维护内地保险市场给予了积极的支持,就“地下保单”销售事件在当地高管中建立了谈话制度,并以过去此部分业务占总业务比重大的公司作为重点对象进行核查;同时要求各保险公司加强核保,将标明内地地址和证件号码的新保单剔除,通过内控堵住“地下保单”的源头。
针对事后查处问题,目前四方监管机构已经达成了共识,其中包括:任何已获授权的香港保险公司及其委任的代理人,必须遵守经营所在地的法律,以符合《保险公司条例》所定下的有关适当人选的要求;根据内地法例,香港保险公司应根据其许可证的经营范围来经营保险业务,任何在内地直接销售保险的行为如未获中国保监会的批准,均属违规行为;任何被发现在内地非法销售保险产品的代理人,将不能作为“适当人选”而获得香港保险代理登记委员会委任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若发现保险公司违反内地法律,允许其代理人在内地销售保单的行为,香港保险监理处将毫不迟疑地行使其干预权利等。这也就意味着,一旦香港地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再有类似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经内地保险监管部门证实,将把有关资料转给香港保监监理处,该公司不仅有可能被吊销公司有关香港保险代理的执照,还要被进一步调查公司在非法销售上的参与程度。
深圳保监办表示,作为内地保险的监管部门,必须加大深圳地区“地下保单”的监管和查处。早在今年的9月,该保监办就依据中国保监会第38号公告,提醒深圳地区的投保人提防“地下保单”,若遇保险公司代理人推销保险,要仔细察看代理人的《展业证书》,询问其代理的公司在内地有无开展业务的资格,如果不具备,则其在内地展业属于违法行为;投保人若向这些公司投保,将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今后深圳保监办将通过加强与香港和澳门保险监理部门的有效沟通,继续加大信息披露和宣传的力度,提高投保人自我保护的意识,使“地下保单”无存身之地,进而净化深圳的保险市场并保护投保人的利益。
《市场报》(2002年12月04日第三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