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广泛征求意见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在业内引发震动。多年来“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监管机制改革将从口号转为行动
□本报记者魏璇
在中国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教授的桌上,一份“红头文件”格外显眼,这
是中国保监会上周刚刚下发的“关于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国内多家保险公司高层和业内专家都收到了这份意味深长的文件。
“它表明保监会一直以来‘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监管思路将从口号转为行动,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郝教授的评价颇高。
与之相应,上任已经一个半月的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无论在中国人寿视察工作,还是在新《保险法》出台后接受采访,言谈话语中总会围绕一个中心——“改革”。
“第一把火”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随着新一届中央政府领导人选日趋明朗及保监会新主席上任,中国保险监管部门将实现监管思路的新突破。
对保险公司实施“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监管的口号已在官员那里喊了多年,但一直没有实质性进展,此次“征求意见稿”的露面,被业界视为吴定富出任主席以来烧的“第一把火”。
“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经营的核心指标,也是保险公司财务状况良好的最低标准,即保险公司的资产规模要超过其负债规模;偿付能力不足,会引发保险公司的破产。这不仅影响被保险人的利益,自然也使公司的股东遭受很大的损失。
中国保险学会理事王绪瑾教授认为,在保险市场逐步开放、市场主体不断增加的情况下,监管部门不可能事事都管。“保监会维持秩序就够了,至于下场踢球和怎样踢这样的具体事情,还是应该交给上场的队员自己做”。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主要由其收入和支出所决定,收入和支出的情况也就决定了其资产和负债的情况。保险业的收入包括三部分,即保费收入、投资收入和资本注入;其支出则包括赔付支出、经营成本和股东分红。收入和支出相比较,也就决定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因此,需要对保险公司收入和支出的情况进行比较,及时了解其偿付能力。
王绪瑾认为,“征求意见稿”中把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指标都加以罗列,比较详尽,具有较高的可操作性。尽管方案还处于征求意见阶段,但相信最终成稿不会有悖于“可操作性强”这个特点。
“加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实际也是为保险公司上市以及保险资金运营拓宽渠道做准备。”王绪瑾说,正因如此,制定一份完善的监控指标体系是当务之急。
四年评说功与过
在某种意义上,中国保监会是对一个国有的行业“巨无霸”改造之后的产物。
1998年11月18日,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拆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后,公司管理人员和原中国人民银行保险监管司合并,成立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对中国保险业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并实施市场监管。
保监会4年之路,比较公认的业绩是完成了全国性保险监管网络的铺设以及部分法律法规建设。目前,保监会已经在全国有31个地方保监办,还先后公布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中介系列管理规定以及外资保险机构的管理规定等。
与此同时,保监会在业内还是得到了“革新不足保守有余”的评价。比如在保险主体建设方面,至今只是为了与外资保险合资而批准了民生、恒安、东方、生命四家“壳公司”,但他们的地位至今在业内难以得到认可。
再如,2001年11月,保监会突然开始批准中资公司大力扩展分支机构,总数一下子达到了480多个。“这显然不是一个有序的合理的发展过程。不少保险公司根本没有能力一下子完成这样大规模扩张,这也不是和外资公司竞争的有效手段。”当时就有保险业内人士认为,保监会在中国保险市场开放过程中的表现得有点乱了章法。
此外,监管部门保护市场“生态平衡”规划不够也给业界留下了遗憾,一个突出的表现是,保险中介和保险公司发展速度不平衡。根据中国保监会提供的资料,截至2001年年底,已经开业的保险中介机构共60家,当年9月还批准筹建了82家保险代理公司、19家保险公估公司、7家保险经纪公司,然而,这些中介机构无论规模还是展业能力都不能与保险公司匹配。专家认为,造成这种局面的,除了有中介市场本身发展不成熟,还与监管部门没能从政策上予以必要的扶持有关。
监管“抓大放小”
一些业内人士指出,监管部门在外资机构进入的频率、密度以及地区方面的控制同样有所欠缺。
一项由中央财经大学主持的调查表明,在深圳、广州、上海等对外开放程度最高的城市,消费者在选择保险公司时最盲目。“这些城市的保险公司数量特别是外资公司数量非常多,消费者根本没有比较的时间和过程。加上各个公司的产品差异很小,所以消费者总是感到茫然。”郝演苏教授认为,监管部门在审批新公司或者外资公司进入地点时,应该从宏观上充分考虑到市场的“生态平衡”。
“今后保险业的监管方向应该是抓大放小。”一位保监会人士表示,今后保监会考虑逐步放权,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市场规则制定和管理方面。
中国保监会成立以前,规范保险市场的很多工作都是由保险行业协会完成,当时行业协会被认为在行业自律方面做出了很好的贡献,然而1998年保监会成立后,行业协会的功能逐渐淡化。
例如,保险代理人考试这样的工作统统由保监会来做,甚至参考人员报名、买教材都需要到保监会;保险产品制定条款、费率约束等也都需要保监会出面。
今年10月颁布的新《保险法》为今后保监会的职能转变提供了依据,“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审批的范围和具体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
此条款传达出这样的信息:以后关于保险条款和费率方面的监管,保监会将逐步放权,只对“关系公众利益”的内容进行监控。
换届后何去何从
“今后,凡类似资格认证、条款审批、费率约束等工作,都可能交给保险行业协会来完成。”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有关人士说,“国外的监管经验也是如此。这样才能有明确的监管层次和分工,有利于保监会开展工作,更有利于中国保险市场得以规范发展。”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认为,新《保险法》体现出一个明显的特征,便是搭建起监管内容的框架,而在监管的细节方面都未明确,这为保监会今后的监管思路的转变留下很大空间。
“类似保险资金运用的具体投资方向、保险费率开放等问题,在新《保险法》中只表达出开放的趋势,但是具体如何放,节奏、频率,类似细节问题都是需要保监会审时度势加以控制。这个节奏、频率便是监管重点,至于执行情况如何,则应该交给行业协会协助完成。”郝说。
今后保监会究竟会以怎样的姿态和形式开展工作,目前还并不十分明了。业内人士认为,2003年3月的政府换届,给上述话题留下了想象的空间。
不过吴定富出任保监会新一届主席后的表现,确已向外界传递出这样的信心——整顿和改革就要开始了。
1998年11月中国保监会成立时,当时在国家审计署纪检组长位置的吴定富出任第一副主席。知情人士透露,因吴在财务等方面有专长,后被借调到中纪委。吴在任的一年多时间,其业绩甚受业界肯定。他的工作背景多少也让人产生这样的印象——保监会以及中国的保险行业将出现一次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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