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银行“超国民”大餐面临撤席
-记者田川
昨天,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以今年第28号公告的形式发布了《人民币同业借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这份一旦施行将结束外资银行同业借款超国民待遇的征求意见稿
,此前已经在业界流传了4个多月之久,并引起了较大反响。此番央行正式作出公告寓意何在?这离正式的同业借款政策正式出台的时间还远吗?
风声4个月前传出
据了解,在28号公告正式下发前,有关人民币同业借款的该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于今年7月下旬开始在人民银行各大区行中流传,7月31日,英国《金融时报》率先披露了据说是征求意见稿的要害内容:到2006年年底,外资银行通过同业借款获得的人民币贷款不能超过其人民币负债总额的40%。其时,《粤港信息日报》记者曾向人民银行及其广州大区行直接或间接求证,未得到正面答复,央行方面也没有就有关报道发表意见。
外资行一片紧张
在过去4个月里,这份征求意见稿在业界、特别是外资银行中引起很大反响,因为如果要达到人民银行规定的这项标准,外资行就不得不要求客户提前还款,或中止与银行客户间的长期合作。在此期间,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的《财经》杂志还了解到,在中国大陆的外资银行有接近400亿的人民币负债,其中2/3来自于向当地中资银行的同业借款。
与该“要害内容”相对应,央行昨天发布的暂行办法第六条要求:“同业借款双方借入与借出资金规模按照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要求进行考核。借入方同业借款月末余额与其人民币总负债月末余额之比不得超过40%。本《办法》颁布当日借入方该比例未超过40%的以40%为最高限借入方该比例已超过40%的以现有比例为最高限逐年均匀调低至2006年12月31日之前调整为不超过40%。”这正是此前“流传本”的内容。
央行罕有举动含深意
《粤港信息日报》记者分析,央行的一项重要政策,先在小范围内传阅征求意见,引起业界较大反响后继而公开发布征求意见,这一方面说明该项政策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也说明其间实在有许多相左的意见需要协调。
据了解,有关的争论集中在两个方面:赞同者认为,这体现了央行的“审慎监管原则”,新规定既适用于外资行,同样适用于中资行,以同等的国民待遇,结束此前外资银行在享受同业借款方面的“超国民待遇”;而代表外资行利益的意见则称,与中资行相比,刚进入中国市场的外资行显然比中资行更需要人民币资金,在这种情况下出台该同业借款政策无疑是保护主义,与WTO的精神背道而驰。
据央行昨天的公告,《人民币同业借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单位、个人的修改意见或建议,可在2002年12月15日之前以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提出。
央行在出台政策前向公众征求意见实属罕见,由于此前引起的较大市场反响,被主流舆论称赞“调控水平在日益提高”的中国央行,显然希望一项新的政策出台后给市场带来的震动尽可能地小。显然,不排除央行方面有吸取证券监管部门关于国有股减持政策的教训在里面。
中资行且喜且愁
有关人民币同业借款的重要政策,从公开内容到征求意见工作结束,只有不足三周的时间,这表明,离该项政策正式出台已为时不远了。
《粤港信息日报》记者昨天下午随机询问了几家银行对此的看法。一位中资行客户经理的说法比较有代表性。他说,他们行经常拆借或借款人民币资金给其他银行,有外资行,也有中资行,拆借或借款主要在两个方面,一用在具体项目上,一用在头寸周转上。这个规定有利也有不利,有利的是可以结束竞争对手外资行的超国民待遇,同时也可缓和中资行之间对外资行人民币同业借款的激烈竞争局面。不利的是这必然在短期内影响业绩,对于急需消除历史不良资产包袱的国有商业银行来说,借款给外资行是一项来钱快的生意,而新政策将会对此造成冲击。
一位长期研究WTO规则的业内人士对《粤港信息日报》记者表示,由于中国加入WTO的协议并没有覆盖人民银行发布的监管规定中的所有细节,所以该项政策绝没有违反中国入世承诺的任何一个条款。
同业借款办法要害条文
“同业借款双方借入与借出资金规模按照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要求进行考核。借入方同业借款月末余额与其人民币总负债月末余额之比不得超过40%。本《办法》颁布当日借入方该比例未超过40%的以40%为最高限借入方该比例已超过40%的以现有比例为最高限逐年均匀调低至2006年12月31日之前调整为不超过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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