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首例代理人状告保监办案一审结束,二审即将开庭审理南昌保监办走上被告席
●记者于冬发自南昌北京
11月6日,原保险代理人刘慧玲、杨宝珍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中级法院撤销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10月28日作出的《行政裁定书》([2002]西行初字第21号),判
决被上诉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南昌特派员办事处撤销“关于吊销刘慧玲、杨宝珍《保险代理资格证书》的通报”(保监赣发[2002]56号),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了解,日前,南昌保监办已将相关答辩状递交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今年8月2日,南昌保监办作出了“关于吊销刘慧玲、杨宝珍《保险代理资格证书》的通报”。8月16日,刘慧玲、杨宝珍以“行政程序违法”为由分别将南昌保监办告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此案已于10月22日开庭审理,10月28日,原告起诉被驳回。
据了解,这是中国第一起保险代理人状告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案件。
业务员从业资格被吊销
据杨宝珍、刘慧玲介绍,二人原是平安保险公司南昌分公司的寿险业务主任,今年6、7月份,二人分别向公司提出辞职,并进入太平洋人寿和新华人寿南昌分公司工作。
“正当我在新华人寿工作到第22天的时候,朋友突然给我打电话,告诉我平安对我进行了处罚。”刘慧玲说。原来,7月28日,平安南昌分公司作出了《关于对刘慧玲、杨宝珍误导客户行为的处理决定》,决定解除刘、杨二人保险代理合同并予以除名处理。
在随后的8月2日,南昌保监办以保监赣发[2002]56号文件的形式作出了“关于吊销刘慧玲、杨宝珍《保险代理资格证书》的通报”,文中称,根据《关于对刘慧玲、杨宝珍误导客户行为的处理决定》,平安保险公司南昌分公司营销员刘慧玲、杨宝珍在投资连结保险销售过程中,存在严重误导客户行为。根据南昌保监办《江西省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通报吊销刘、杨二人的《保险代理资格证书》,并要求,“辖内各保险机构均不得与刘慧玲、杨宝珍发生保险业务代理关系。”
保监办成被告
刘慧玲、杨宝珍11月13日告诉记者,在南昌保监办作出“通报”之后不久,新公司也将他们“请”出公司,“我们原本是很优秀的业务员,现在已经几个月没有工作了。”
刘、杨认为,南昌保监办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并没有与她们进行任何核实,也没有告诉她们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我们是在莫名其妙的情况下得到的处罚,他们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刘慧玲表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对此,南昌保监办认为,“通报”的发文对象是江西省辖区内各保险公司。刘慧玲、杨宝珍不是该通报的行政相对人,因此,刘、杨二人不能就该通报提出诉讼。
10月28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决,《行政裁决书》上表示,南昌保监办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加强对保险营销员队伍的管理,对原告刘慧玲进行内部通报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的范围,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代理人再次起诉并上诉
“‘通报’显而易见是一行政处罚的决定!”刘慧玲气氛地说。其委托代理人认为,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的规定,“暂扣或吊销保险从业资格证”属于行政处罚。
11月6日,刘慧玲、杨宝珍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同日,二人将针对南昌保监办另一份“行政诉状”提交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原来,在作出“关于吊销刘慧玲、杨宝珍《保险代理资格证书》的通报”之后,南昌保监办向刘、杨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于10月9日,在南昌保监办举行了听证会,10月15日,南昌保监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刘、杨《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
但刘、杨认为,在听证会上,南昌保监办并没有依法邀请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主持人、听证人和书记员,而“再次”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也“是在没有经过保监办调查核实的事实证据情况下作出的”。刘、杨的代理人认为南昌保监办的行为“再一次严重违法”。
11月14日,记者来到南昌保监办,该办副主任袁光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南昌保监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在对刘、杨二人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后作出的,“只是在调查之后我们不一定要把全部的调查内容都写在‘决定书’中”。袁认为,“提起诉讼是他们的权利,但是最终结果还要依赖法院判决。”
《国际金融报》(2002年11月19日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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