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于冬发自北京
记者10月23日获悉,9月3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了《保险外汇管理暂行规定》。
知情人士透露,《暂行规定》一方面对保险经营机构从事外汇业务准入、退出的条件
及程序作了规定,另一方面对保险经营机构,及投保人在保险外汇活动中的各类外汇收支、结售汇、外汇账户开立和使用等行为都作了规定。
记者注意到,《暂行规定》对保险公司购汇略开了口风,规定:“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保险公司因经营亏损而造成外汇资本金不足的,可以购汇补充外汇资本金;外资保险分公司因经营亏损而造成外汇营运资金不足的,可由其总公司补足外汇营运资金。”同时规定,“保险公司将外汇资本金或者营运资金转换成人民币资本金或者营运资金,以及人民币资本金或者营运资金转换成外汇资本金或者营运资金,应当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再保险部分入分出处陶处长介绍,保险公司承保的大量业务是人民币业务,而出于保险公司经营安全的考虑,一些大型业务必须在国际上用美元进行商业分保,这时就只能由保险公司从自己的外汇账户中拨出一部分。由于保险公司的外汇账户资金有限,因此当人民币业务规模不断扩大时,外汇账户就会面临亏空的风险。
在过去保险公司购汇受到严格限制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因用汇需求增大带来的风险越来越大。“长此以往,就会造成了一些大型业务保险公司不敢承保的状况出现,最终损害的是将被保险人的利益。”陶表示。
据了解,1993年实施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对保险外汇业务涉及的整个资金流动过程未作规定。
由于管理的薄弱,中国保险公司在办理国际再保险、承接国内大型商业风险保险业务等方面明显不适应业务发展的需求,甚至一些小的保险公司在批准成立几年内未能及时设立外汇账户。《暂行规定》分别对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业务的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外汇业务管理、保险代理机构和经纪公司外汇收支管理、保险业务项下结售汇及付汇管理等几个主要方面进行了细化。
《国际金融报》(2002年10月25日第五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