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李卫玲 发自北京
“城市商业银行对处置不良资产需税收政策支持的联名呼吁不一定合适,要求提高呆账准备计提实际上是把金融企业的风险转嫁给了国家。”国家税务总局权威人士10月8日对记者表示。
104家城市商业银行9月底在天津签署了一份《关于对城市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给予税收政策支持的联名呼吁书》,该呼吁书对城市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需税收政策支持提出了两条意见。
一条意见是,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制定的《关于金融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呆账损失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金融企业依据规定计提的呆账准备,其按提取呆账准备资产期末余额1%计提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商业银行根据《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提足的呆账准备金远远高于这一金额。商业银行大量必须计提的呆账准备金只能在税后列支,不仅大大增加了不良资产的处置成本,而且使大部分城市商业银行难以提足呆账准备金。
对此,城市商业银行恳请给予税收优惠政策,逐步提高城市商业银行提取呆账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比例。建议从2003年起每年增加0.5%呆账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比例,至2005年止,城市商业银行依据规定计提的呆账准备,其按提取呆账准备金资产期末余额2.5%计提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人士表示,暂时还未看到这份呼吁书。但城市商业银行对提高呆账准备计提的要求不一定合适,要求提高呆账准备计提实际上是把金融企业的风险转嫁给了国家。
该人士说,按照金融税制的发展方向,金融企业不应该再计提呆账准备。国外的金融税制要求金融企业在发生损失时才允许税前扣除,而不发生损失时不允许计提呆账准备。中国的金融税制不仅要求金融企业在发生损失时允许税前扣除,在不发生损失时也允许计提1%的呆账准备。
税务官员认为,中国的税收政策对金融企业已经非常宽松。对其他行业,都是按照权责发生制来确认收入,不管收入是否到账都要交税。但对金融企业则是按照收付实现制来确认收入,按照权责发生制来确认成本费用。金融企业到账的收入才交税,应付未付的费用也允许在税前扣除。税务官员表示,从稳定金融市场的角度考虑,中国对金融企业的税收政策尽可能比较宽松。
呼吁书的另一条意见是,财政部制定的《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管理办法》中规定,“金融企业收回已核销的呆账,未超过本金部分,计入其他营业收入;超过本金的部分,包括收回的表内应收利息和表外应收利息,计入利息收入。”使得城市商业银行收回的已核销贷款本金也纳入应纳营业税范围,这既与税法中对金融企业营业税以贷款利息作为计税依据的规定不一致,也加重了城市商业银行的营业税税赋。
对此,城市商业银行请求仍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中的规定,即“已核销的贷款损失以后又收回的,其核销的贷款损失准备予以转回”,将收回的已核销贷款本金部分作为当期呆账准备的补充来源,以鼓励城市商业银行积极催讨“账销案存”的贷款本金和应收利息。
税务总局人士表示,此条意见有调整的可能性,等看到呼吁书后,再认真核实,如果确实存在城市商业银行所说的问题,这个问题会调整。但商业银行应首先将财务和税收关系理顺。1994年以前,中国是按财务规定收税。1994年以后,财务和税务分开,不再按财务规定收税。但按财务规定收税的观念,在金融企业里仍根深蒂固,金融企业要突破这种观念。
财政部人士说,财政部只规定哪些可以计入收入,营业税是税务总局的问题。
《国际金融报》 (2002年10月09日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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