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新
中国商业银行在欧美国家(包括英联邦国家)申设营业性机构普遍遇到障碍:欧美国家对中国金融体系的效率、中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比率、资本充足率以及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有效性持怀疑态度。
设置驻外机构有障碍
对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有效性持怀疑态度。欧美国家的金融监管机构对中国人民银行改制、出台一系列金融法规等加强金融监管的举措持肯定态度,但对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有效性仍抱怀疑态度。
对中国金融机构的整体评价较低。欧美金融监管当局对中国商业银行(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能否真正实现自主经营表示怀疑。
对中国银行业公布的自有资本充足率持否定态度。欧美等国金融监管当局认为,中国承认国际清算银行在《巴塞尔协议》中对银行自有资本充足率的规定,同时又自行制定了另一套比率计算标准,从而得出中国商业银行的自有资本充足率不符合协议要求的8%的结论。
对中国银行业公布的不良资产数额持怀疑态度。欧美国家金融监管当局认为中国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占比远高于官方报道的数字,而且历年提取的贷款呆账准备金、应收利息准备金和投资风险准备金总额不能完全覆盖和弥补巨额不良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
个别中资银行在海外的违规经营带来整体负面影响。2002年,美国货币监理署对中国银行纽约分行的违规行为处以罚款。该事件所造成的影响迅速波及到包括英联邦国家在内的大多数发达国家,给中国的银行进入这些国家和地区的金融市场蒙上了一层阴影,其负面影响在短时间内难以消除。
发达国家市场开放有问题
欧美等WTO缔约方银行业的对外开放水平需要提高。世界贸易组织(WTO)金融服务协议(FSA)于1997年12月13日签署,并于1999年3月1日正式生效。欧美等发达国家虽然在该协议中就金融服务部门作出了一些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承诺,但承诺水平有限,整体开放水平不高;而且欧美等发达国家在《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上的承诺并未禁止对金融部门的许多政策性干预,在金融领域的谨慎性法规仍受GATS中分立条款保护。
违背了世贸组织的“公平竞争原则”,阻碍了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地区金融业进入欧美等发达国家的金融市场。欧美国家金融监管当局普遍将《巴塞尔协议》中的有关规定作为市场准入条件:在确定资产负债表内的风险权重时,将对经合组织国家和非经合组织国家政府债权的风险权重分别计为0%和100%。这显然是对非经合组织国家的歧视,也大大提高了非经合组织国家银行进入欧美国家的市场壁垒。
违背了世贸组织的“非歧视原则”。由于对中国国情的不理解或主观意识上的偏差,欧美等国对中国国有商业银行设置了许多歧视性的门槛。对于中国人民银行监管的有效性、中国国有商业银行的政府信用的可靠性以及中国已开始实行五级分类和审慎会计原则的努力,欧美日等发达国家缺乏了解,对中国商业银行存在十分明显的歧视。
违背了“服务贸易实行市场经营权开放原则”。尽管美英等发达国家在中国设立的银行远比中国在对方设置的银行要多,美英等国金融监管当局目前对中国商业银行在该国通过参股、控股及独资等形式增设新机构仍有相当多的限制。
违背了“透明度原则”。欧美等国至今未完全履行“公开银行市场准入的资格要求、技术标准、许可条件、审批的各个环节、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承诺,投资申请往往不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得到答复。
(作者单位:中国工商银行金融研究所)
《国际金融报》 (2002年09月23日第四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