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9月17日电 作为百事可乐“仲裁风波”中的一方,四川韵律实业发展公司已于法定时间9月3日之前,正式向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提交一份异议,针对百事中国仲裁申请中的管辖和程序问题提出了四点异议和依据。
受委托负责相关法律事务的北京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卫平、张明澍介绍,四点异议包括:
--仲裁条款约定不明,导致管辖权不能确定。由于合同仲裁条款约定了两个仲裁机构,即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使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具有不确定性,双方并未在选择哪一个仲裁机构问题上达成最终的、唯一的合议。因此,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在没有准确的仲裁条款的情况下,对百事中国单方的仲裁申请不应予以受理;
--百事中国仲裁申请的合同关系和主体混乱。百事中国以百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百事中国有限公司两个主体为申请人,以四川韵律和四川百事两个主体为被申请人,而这些主体分别适用《合作合同》、《浓缩液供应协议》、《商标许可证合同》,法律关系根本不同,其仲裁条款适用的主体也不同,这种混乱的合并,将使仲裁审理遭遇麻烦,甚至无法审理;
--百事中国未经过仲裁前置程序便提起仲裁,构成违约。根据三个合同的约定,任何一方在提起仲裁前,必须在一定时间内先行协商,但百事中国根本未经过此前置程序,已构成违约,应撤消申请;
--百事中国仲裁申请是要终止合作合同,解散合作公司,但根据《合作合同》约定,终止合同和解散公司应经董事会决议,在未经董事会决议前,不应使用仲裁条款。百事中国在未经董事会决议情况下,擅自提起仲裁,也构成违约。在此情况下,仲裁院无权受理。
两位律师说,四川韵律提出上述异议,是希望各方均严格按照合同办事,不出现任何违背合同和规则的情况,这也符合WTO的仲裁规则。我们期待着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能依据合同作出正确答复。当然,我们对百事中国在仲裁申请中对四川韵律的实体指责,也作了充分详尽的答辩状,待仲裁院作出答复后,再决定是否提交。总之,四川韵律将秉承全面应对的方针,对百事中国的仲裁作出积极回应。(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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