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赵锡军教授
□本报记者杜萍
“中国保险产业经过20多年的恢复性发展,目前已基本完成了产业奠基阶段,形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独立的产业系统。但这个产业仍然是一个发展中的不成熟的产业,目前还面
临着众多的困难和矛盾”。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赵锡军教授日前就中国保险产业的发展问题接受了本报记者采访。
赵锡军认为,从纵向发展的角度来看,中国保险产业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与发达国家的保险产业相比,我国保险业仍然是一个不成熟的新兴产业,问题不少。同时我国保险业又是在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不可避免地受到了原有的计划经济思维的影响,不管是保险经营主体还是保险监管行为都带有一些非市场化的痕迹。具体而言,主要存在以下一些问题:中国保险产业基本上属于幼稚产业,产业规模小,发展水平低。作为一个发展中的落后产业,产业结构不完整,市场发展不均衡,阻碍了产业的进一步发展。同时,中国保险产业是一个垄断型的产业,市场竞争主体少,市场集中率很高,市场竞争不充分。垄断导致保险经营的低效率,竞争的不充分必然带来市场规模的萎缩。其次,中国保险经营主体竞争力较弱,资金运用能力、偿付能力、盈利能力、业务创新能力、管理能力明显偏弱,面临着外国保险机构的严重威胁。另外,中国保险监管体制不成熟,保险法规体系不完善,严重制约了保险产业的发展。
他认为,中国保险产业存在的这种种问题,不仅阻碍了保险产业自身的发展,而且还影响到了保险在我国市场经济体系中的作用的发挥,同经济发展和体制变革对保险产业提出的发展要求不相适应,需要我们在发展中加以解决。
那么面对这些问题,中国保险产业未来如何发展,应该采取哪些措施来推动保险产业的发展?赵锡军认为,保险产业的发展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它既需要一个良好的外部产业环境,同时又需要保险公司自身的变革和发展,更需要政府在保险监管上做出积极的调整。从产业发展的角度来看,这三个因素缺一不可。
首先要积极推动保险产业发展的环境建设,实施扶持性的产业政策来促进保险产业的发展。保险产业虽然在我国已经发展了20多年,但是人们对保险的认知程度还是较低,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组织的一项调查显示,我国只有6%的家庭认为自己对保险知识了解得较多,而36%的居民家庭表示自己对保险知识的了解甚少。而且在城市居民收入的投向上,保险尚处于较次要的地位,选取购买商业保险的消费者只有9%。这充分说明我国保险市场还处于不成熟的孕育阶段,亟待政府采取措施提高居民对保险的认知度,培育保险需求主体。另外,保险的发展同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和变革息息相关,我们要积极推进金融体制、财政体制、社会保障体制等相关领域的体制改革,为保险产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此外,还要明确保险产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对其实行积极的扶持性的产业政策,改变目前保险产业的高税赋政策,在保险经营主体的改革和发展上给予一定的试点权和优惠政策,扶持民族保险机构的发展。
其次要培育和发展多元化的市场主体,加快现有的市场经营主体的体制变革和管理创新。当前一方面要积极培育多元化、多种组织形式的市场经营主体,完善保险产业的经营组织体系,通过对内开放和对外开放推动成立更多的保险公司,发展专业性的政策性保险经营机构,培育相互保险公司、保险合作社、自保公司等多种形式的保险机构,完善保险中介组织体系,为保险公司提供良好的中介服务。另一方面要加快对现有的保险经营机构的改革和发展,促使中国保险公司加快体制改革步伐,转换经营机制,真正建立起适应市场竞争需要的现代企业制度。对于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要通过外资参股、合资和规范上市等多种形式,理顺产权关系,建立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形成有效的内部激励机制与制约机制。同时对现有的保险公司进行组织再造和管理变革,积极借鉴国际先进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技术来提升组织的管理水平和创新能力。
最后还要积极推动保险监管体制的变革,建立市场化、专业化、法制化的保险监管体制。市场化是指改变以前那种依靠行政手段进行强制性监管的做法,尽量将问题交由市场机制解决;监管的作用在于尽可能创造条件保证市场机制的顺畅运作,以避免非市场的噪音干扰,从而提高市场运行的效率。专业化包括监管行为的专业化和监管人员的专业化,要求国家保险立法部门应当按照保险经营的专业要求和经营惯例,并从实际出发,以经营的科学、合理、公平、公正与否为标准,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每一位保险监管人员要有适应本职工作所需要的、足够的保险及相关经济、法律理论知识,进行专业性监管。法制化则要求监管有一个完善的保险法律体系作为基础,保险监管要按照法律的要求进行规范化的监管。此外,我国还要适当充实保险监管的力量,构筑覆盖全国的包括专业性保险监管机构、保险自律组织、社会监督机构在内的完整的监管组织体系。要充实监管者的监管手段,同时在监管重点上也要逐步由对市场行为的监管过渡到与偿付能力监管并重,再到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监管方式。
《市场报》(2002年09月04日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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