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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昨日获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从今年9月15日开始,全国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正式纳入药监部门的管辖范围,填补了以往对医疗机构用药管理的空白。
《条例》中规定,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和样品,经所在地人民政府药监部门批准,发给制剂批准文号后才能配制。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能在市场上销售或变相销售,不得发布医疗机构制剂广告。
另外,医疗机构审核和调配处方的药剂人员必须是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医疗机构购进的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货数量和购进价格等内容。
《条例》中还规定,非药品不得在其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有关宣传资料上进行含有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等有关内容的宣传(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擅自委托或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的,按生产假药论处;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制剂的,按使用假药处罚。生产没有国家药品标准的中药饮片、不符合各级人民政府药监部门指定的炮制规范的,医疗机构不按药监部门批准的标准配制制剂的,都按生产、使用劣药处罚。
(黄海云叶永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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