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文昌律师
【记者刘彩娜21日北京报道】
原华夏银行行长段晓兴受贿案日前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法院判定被告人段晓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8万元。
21日,记者就此案有关事宜采访了段晓兴的二审律师田文昌和马舒宁。田文昌透露,
此案二审法院倾向于不开庭,律师已向法院提出要求开庭,但是目前开庭的可能性不大。法院可能会根据一审的卷宗,进行书面审理,判决何时能下达目前不好说。同时,两位律师认为一审存在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等问题。
法院经审理认为,1998年6月、7月间,被告人段晓兴及华夏银行北京管理部行长汤伯平、华夏银行紫竹桥支行副行长高杰、北京市粮食局副局长贾明振、北京市油脂公司总经理田成欣,接受北京万泽经济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蔡燕军(均另案处理)在北京奇然大酒店的宴请,其间蔡燕军提出欲向华夏银行贷款,段晓兴当即表示像金万利油脂有限公司这样的大公司才能贷款。为蔡燕军贷款出谋划策。1998年12月,被告人段晓兴利用担任华夏银行行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蔡燕军以北京金万利油脂有限公司的名义申请贷款的请托,对银行工作人员为获取非法利益而故意提供的虚假材料不认真审查核实,即同意向该公司贷款人民币1.5亿元。为此,被告人段晓兴于1999年2月、4月,先后2次收受蔡燕军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美金3000元(折合人民币2.48万余元)。案发后,尚有贷款人民币1.444亿元没有收回。被告人段晓兴所获赃款已全部追缴。
法院认为,被告人段晓兴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蔡燕军等人牟取非法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但是,田文昌对一审的判决提出了颇多质疑。他表示,一审法院认定段晓兴构成受贿罪证据不足。首先,5万元人民币是蔡燕军带到段晓兴家,但是段晓兴并未实际接受这笔款,而是蔡燕军走后其妻王为荣发现了这笔款,立即告诉了段晓兴,段当即表示“这钱不能要,给他退回去”,这与王为荣的证言也是吻合的。这充分证明段晓兴在主观方面没有收受蔡5万元人民币的故意。事后,蔡燕军亲自到段家取走了5万元人民币。这与蔡燕军、王为荣的证言也是吻合的。段晓兴主观上没有收受的故意,客观上没有收受的行为,事实上蔡燕军作为证人证实已将5万元人民币从段家拿走。所以,不能认定段晓兴构成受贿罪。
至于3000美金,田文昌表示应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在段晓兴出国前的晚上,蔡燕军给段晓兴送去了3000美元,但是段晓兴当即表示不要并把钱塞回蔡燕军的手里,但是蔡燕军执意要留下钱,并在挣脱后立即离开了段家,王为荣的证言也证实了段晓兴的供述,这个事实说明段晓兴在主观上没有收受3000美元的故意,3000美金留在家里对于段晓兴来说是出于无奈。第二天段晓兴就出国了。回国后段晓兴没有再问及此事,他认为妻子已退回了3000美金。段晓兴没把3000美元带出国外的事实印证了段晓兴主观上没有收受3000美元的故意。在关于3000美金问题上。各方证据说不清楚情况下,就要看法院判决的依据,是按照无罪推定的原则还是有罪推定的原则。我国《刑事法》修订后,基本明确了无罪推定原则,就是先推定某人无罪,只有当证据证明他有罪时才能认定他有罪,证据不充分时,要求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3000美元认定不够清楚的时候,当然不能确定有罪。田文昌认为此案在审理过程中,没有按照证据原则,导致判决存在一定失误。
此外,关于此案涉及的贷款,田认为,对贷款的审批及承担审批法律后果的主体应当是华夏银行贷审委员会,而不是段晓兴个人。在《会议纪要》中明确记载了段晓兴对华夏银行北京管理部提出的要求“北京管理部要加强贷后管理,防止贷款被挪用”。
田文昌律师还对本案审理当中的一些程序提出了质疑。其中,一部分关键证人没有出庭作证,按照法律规定,限制了被告人当庭质证的权利。
对于此案,两位律师所在的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还邀请了部分刑事诉讼法和刑法学界的专家,对本案进行了专题论证。论证的结果与田文昌的质疑一致。(22C3)
田文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1996年被评为北京市首届十佳律师,近年来成功地代理了多起国内外影响重大的典型疑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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